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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前,100%!今年供熱這樣要求→

辦理停熱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性條件

《通知》指出,

要提前做好供熱系統上水、試壓、裝置除錯等各項準備工作,提前開展供熱系統冷熱態試執行和供熱系統平衡調節,

確保10月20日供熱質量全面達標,充分做好供熱期前氣溫驟降提前供熱的準備

在居民區顯著位置公示供熱單位名稱、供熱時間、服務標準、服務電話等。要向社會公開24小時供熱服務電話,及時處理居民報修或投訴問題,力爭投訴辦結率達到100%。要嚴格落實使用者報停政策,除冷山、底層、頂層使用者等可能危害相鄰使用者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執行安全等情況不予辦理停止用熱外,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性條件。

切實做好應對嚴寒天氣和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完善供熱應急體系建設,制定供熱突發故障應急預案,確保應急搶險人員、物資和工器具等儲備,設定應急通訊網路並保證24小時暢通,確保突發故障時反應迅速、處置及時,將故障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在氣溫大幅變化、極寒氣溫天氣和重大節假日期間,要安排24小時值班備勤,認真做好突發故障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加強對居民投訴量大的小區和樓棟室溫監測

《通知》指出,各區縣(市)供熱主管部門作為區縣(市)政府供熱監管具體執行機構,要與街道辦事處(鄉鎮)分工負責,全面掌握轄區供熱基本情況,加強供熱監管,組織供熱單位提前開展供熱系統冷熱態除錯執行。

要及時處理12345熱線和市級供熱主管部門轉辦的供熱問題,並向社會公佈區縣(市)供熱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供熱單位服務電話,督促各供熱單位及時處理居民投訴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要在區縣(市)供熱主管部門指導下,全面做好轄區內各項供熱監管工作。要做好居民室溫現場檢測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居民投訴量大的小區和樓棟的室溫監測;要加大供熱問題督辦力度,做好轄區內供熱企業供熱質量監督評價;要充分發揮社群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對轄區內每處熱源落實監管責任人,建立一對一包保責任制;要對轄區分區劃片,明確監管範圍,確定專人監管;要以小區庭院為單位,聘請素質高、責任心強、公平公正的居民擔任群眾義務監督員,共同做好供熱監管工作。

各供熱單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熱補貼使用者墊付熱費

《通知》明確,2021至2022供熱年度供熱保障物件(含9城區)及補貼資金標準,繼續按照《關於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熱保障物件網上認定和熱保補貼稽核發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發〔2013〕30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區政府要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區放權”改革第一批下放76項事權的通知》(哈政規〔2018〕14號)要求,落實供熱保障物件補貼資金稽核、發放事權下放工作,並建立本區供熱保障物件網上認定審批系統,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各供熱單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熱補貼的使用者墊付熱費

。各區要嚴格稽核熱費補貼人員資格,各供熱單位要做好補貼人員彙總申請工作,嚴格執行補貼人員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各區供熱主管部門要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居民對供熱單位要求享受供熱補貼使用者墊付熱費的投訴,並責令供熱單位及時糾正。

嚴厲打擊延期供熱、提前停熱、抽條供熱和盜用竊取熱能熱水等違法行為

《通知》提出,各區縣(市)政府要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管理責任狀,對供熱安全、供熱質量、燃煤儲備、供熱投訴及辦理情況、環保工作、供熱應急處置等予以詳細規定。按照《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供熱企業供熱質量服務考核辦法的通知》(哈住建規〔2018〕1號)要求,對供熱企業進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區縣(市)供熱管理部門要透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群眾反映強烈、供熱質量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並以掛紅牌、亮紅燈等方式,落實相應懲戒措施。

各級供熱監察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大供熱行政執法力度,接到違法供熱和違法用熱舉報,要快速查處,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延期供熱、提前停熱、抽條供熱和盜用竊取熱能熱水等違法行為。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對拒不執行供熱政策法規、侵害居民群眾利益、供熱設施檢修不到位、人為降低供熱質量、供熱應急故障搶修不及時等違法違規供熱行為,要給予嚴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