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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冠領律師:戀愛期間給女友轉賬12萬,分手後能要回嗎?

深圳冠領律師:戀愛期間給女友轉賬12萬,分手後能要回嗎?

男女在戀愛期間總免不了互贈禮物和互相轉款之類的金錢往來,那麼,分手之後,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以主張要回嗎?

案例

張堯(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與小嵐是透過相親認識的,因為雙方年紀相仿且愛好相同,兩人的感情突飛猛進,才約會三次兩人就確定了戀愛關係。但是因為張堯和小嵐工作地點不一樣,他們只能隔三差五見面,其他時間只能“網上約會”。

戀愛期間,張堯為了哄女朋友開心,多次轉賬給她,金額少則520元,多則1314元。除了這種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金額,其他零碎的轉賬金額也有,大多是一些日用開銷,比如剛入秋的時候,他會特意轉一杯奶茶的錢,請女朋友喝“秋天的第一天奶茶”等。

交往了一段時間,兩人對這種“異地戀”的模式逐漸倦怠,最終選擇分手。誰知道分手以後,他們卻起了糾紛。

原來,交往時,張堯曾轉賬給小嵐10萬元,並備註:借給小嵐付按揭款。分手後張堯要求返還這筆款項,小嵐卻抗辯自己並未看到轉賬備註,認為這筆款項應該屬於贈與,但她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最終,他們因此事鬧上法庭。

深圳冠領律師:戀愛期間給女友轉賬12萬,分手後能要回嗎?

律師觀點

本案中,張堯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小嵐轉賬10萬元的轉賬憑證,並且上面明確備註:借給小嵐付按揭款,上述事實能夠初步證明案涉款項為借款。既然小嵐抗辯案涉款項屬於贈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她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但她並未提供相關證據。結合涉案款項的數額,僅依據雙方之間存在交往的關係,法院難以認定案涉款項屬於贈與。因此,最後,法院支援了張堯的訴訟請求,認定案涉款項為借款,判決被告小嵐返還案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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