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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強制醫療申請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是綜合分析判斷的結果,是對被申請人未來行為進行的預測和推斷,需要綜合考慮案情、病情、社情。承辦檢察官結合聽證目的,選準聽證員和人民監督員,藉助外腦,發揮聽證員以及人民監督員專業、獨立、客觀優勢,使司法判斷更加科學、客觀、公正。

另外,在聽證後,認真研究、跟蹤落實聽證員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消弭潛在的社會風險,使“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審查判斷的結果可觸、可信、可行。

筆者結合以下案例,從檢察聽證視角談一下“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審查。

基本案情和聽證程式

2020年6月14日6時許,涉案精神病人倪某乘坐被害人陳某駕駛的計程車出行。計程車行駛到某小區門口時,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倪某突然用左手搶奪方向盤,並用右手掐住陳某的脖子,聲稱要搶劫100元錢,後陳某將出租車停在小區門口並撥打“110”報警,倪某見陳某已報警,遂停止掐陳某脖子。倪某在準備離開時發現車門被陳某鎖住,試圖再次用手掐陳某脖子並索要錢款,被出警的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以倪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於2020年8月3日向馬鞍山市花山區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意見。承辦檢察官進行了充分審查和調查,為了更加科學、客觀、公正作出判斷,馬鞍山市花山區檢察院決定於8月24日召開公開聽證會,8月27日,檢察院採納聽證員意見和建議,依法對倪某作出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

審查的程式和要點

第一,會前作好充足的準備。承辦檢察官透過仔細閱卷,瞭解被申請人倪某實施搶劫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證據情況以及倪某是否符合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前提條件,準確“吃透”案情。

強化調查核實,透過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被申請人倪某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前後的住院病例、向被申請人倪某的多名主治醫生詢問等方式,確認倪某在實施上述危害行為前後的精神疾病情況。另外透過對倪某的監護人進行詢問並由其出具家庭監管方案,使閱卷方式由“書面審”到“親自核”。

結合聽證目的,選準聽證員和人民監督員。邀請醫學專家、法律專家、社會公益代表等3名人員為聽證員,邀請具有社群工作、公證工作經歷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名人員擔任人民監督員,確定被害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監護人、辯護律師作為聽證會參加人。

第二,會中規範有序做好“聽”和“證”。首先,展示事實證據,說明倪某實施的搶劫行為未劫得財物、搶劫行為和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未造成相關被害人傷害結果、被害人陳某對倪某的搶劫行為表示諒解。同時介紹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倪某的病情情況、擬不申請強制醫療後倪某監護人出具的家庭監管方案情況。

其次,充分介紹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政策以及相關的強制醫療申請案件指導性案例。

最後,依次由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監護人、辯護律師發表陳述、申辯、辯論意見,同時讓偵查人員、被害人、辯護律師針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質疑和答辯,使聽證員在上述“兼聽”中確認事實證據,據以作出評議。

第三,會後跟蹤落實聽證意見和建議。針對參會聽證員提出的不申請強制醫療後應加強對被申請人的日常監管以保障家庭監管方案落實的建議,承辦檢察官逆向思維、反向審視,在作出決定前,電話徵求倪某居住地所在社群意見並對該社群進行走訪,所在社群願意按照其監護人制定的家庭監管方案,協助監護人做好日常監管。

同時,檢察機關積極與倪某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聯絡,在檢察機關作出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決定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將對被申請人建檔納入管控,並向檢察機關出具《工作情況說明》,加強對倪某的監管,不定期對倪某進行上門或者電話詢問其在家服藥、日常行為表現等情況。

透過聽證前的書面審到實地核閱卷方式的轉變、聽證中由陳述式到辯論式的聽證模式的轉變、聽證後由靜態化結論式到動態化完善式的轉變,讓“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這種綜合分析判斷過程更加科學、合理、可行,使聽證的結果更具可觸性和更有信服力。

(作者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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