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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曼人主動吸收周邊國家與民族的政治社會制度方成就一番偉業!

在文明交往和對外政治互動過程中,奧斯曼人主動吸收周邊國家與民族的政治社會制度,並依照國家擴張和發展的需要,逐漸形成了奧斯曼帝國獨具特色的一系列政治制度。這些制度包括對遊牧民制度的改變和限制;行省制度和蒂瑪爾體系的實施;寬容的宗教政策和米勒特製度的實行;以及對獨特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一、對遊牧民制度的改變

在政治方面,奧斯曼帝國最初的政治制度起源於其部落組織和結構,在處理人與人、部落與部落之間的關係方面主要靠遊牧民的習俗和社會習慣法。然而,隨著奧斯曼人的遷徙、擴張和對外交往,奧斯曼人如同其塞爾柱先輩一樣,逐漸改變了遊牧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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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厥人的遊牧民制度

突厥汗國時期,國家的組織形式仍然是鬆散的部落聯盟,幾大部落貴族共同推舉最強大的部落首領為可汗。可汗的職責就是保證部落不受外敵的掠奪和侵犯,維持部落內部的和平與安全,同時要發動對外戰爭,能夠為本部落帶來財富和利益。一個可汗權力和威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可汗的軍事能力及獲得與積累財富的能力。各部落在汗國中的地位取決於它們自身的強弱大小。因此在對外征戰中,各部落都想獲得更大的勝利和更多的財物及人口,以此來壯大自己部落的力量。

可汗自身也特別崇尚武功,鼓吹尚武精神,以擴大自己的權力和地位。由於注重武功,突厥汗國對於商業、徵稅和外交則不甚擅長,常交由異族人來處理。為了管理地域廣袤的領土,汗國被分為東西兩個大區,由叫“設”的長官管理。西突厥沙缽羅咥利失可汗時,在全國分立十“設”來管理十個區域。作為行政和軍事長官,“設”通常由可汗的直系親屬來擔任,以利於操控軍政大權。但由於各部落逐水草而居的特點,突厥汗國沒有強大的中央集權機構,各部落和被征服地區有較大程度的自治權。軍隊仍以部落組織為基礎。貴族會議制度表明了各部落首領在國家政治、軍事和汗位繼承方面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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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家體制的鬆散特徵和實力原則,所以突厥的汗位繼承毫無定製,受到可汗意願、王子或親王實力和貴族會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汗位繼承的無序往往導致內部紛爭和爭鬥。

有關突厥汗國時期法律狀況的史籍至今仍然缺乏,只能推測其“祖宗之法度”當源自於匈奴等遊牧民族,或源於部落習慣,口授心傳,習以為之。而有關突厥汗國的衰亡方面,有國內學者指出:“其過度依賴軍事政府的政治文化及軍制的缺陷顯然是一個重要原因”,“它依賴於軍事強人,如遇明君聖主,則有開疆立國;累有亂臣賊子,則又勤王倒王,內亂不休”,甚至進一步說這種狀況在奧斯曼土耳其帝國時期表現得尤為明顯。

由此不難看出,突厥汗國的遊牧民部落體制缺乏制度的穩定性,對於軍事首領的個人能力依賴性過強,不利於國家政局的穩定與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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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遊牧民制度的廢棄與限制

為了維護農業生產和統治秩序,奧斯曼人學習塞爾柱人的政策,對遊牧群體的劫掠行為加以規範和約束,以便減少遊牧民對農業生產的破壞,穩定國家的統治秩序。在政治管理體制方面,奧斯曼一世時期的國家更像是一個部落聯盟。而到了奧爾漢時期,奧斯曼人就已經開始採取中央集權化措施,逐漸開始廢棄遊牧民制度,加強對所屬遊牧民的控制,建立起非部落單位的新型軍隊,任命非奧斯曼人為維齊,並設立貝勒貝伊的官職等。穆拉德一世時期,奧斯曼帝國更是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設。到了巴耶濟德一世時期,帝國進行了廣泛的行政體制改革,以便加強對地方的直接統治權和中央集權。

所有這些從遊牧民體制向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體制的轉變,極大地增強了奧斯曼帝國行政管理體制的穩定性,成為大突厥民族中成功實現政治體制轉型的部族,為奧斯曼帝國政治制度的穩定及帝國的長期發展奠定了基礎,也成為奧斯曼帝國長期強盛的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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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省體制與蒂瑪爾體系

行省體制和與其密切相關的蒂瑪爾體系是奧斯曼帝國的一大特色。這種蘇丹分封軍事采邑的制度,實際上是在繼承阿拉伯人和突厥塞爾柱人的制度基礎上發揚光大的。

阿拔斯王朝時期,穆塔瓦基勒創設了外籍軍事單位以後,其軍事力量就開始衰退了,因為那些單位不利於軍隊風紀和團體精神的維持。穆克塔迪爾又開始採用包稅的政策,把各省的賦稅承包給各省的地方長官或軍事首領,以便他們直接用稅收發餉,不再由空虛的國庫發餉。在布韋希人執政的時代,士兵們的補助金,是以小塊的土地,而不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的。這就播下了封建軍事制度的種子。

塞爾柱人在以巴格達為中心向外擴張的同時,也吸收了阿拔斯哈里發帝國的既有的一些政治及社會制度。給士兵分配小塊土地的補助金髮放形式得以發展。後來,這種做法就逐漸演變為一種慣例,地方長官或軍事首長,接受幾個城市或地區作為年金,他們以絕對的權力統治這些地方,每年向塞爾柱的國王繳納貢稅。在戰爭時期,他們指揮由自己裝備和供養的一定數量的軍隊。有人把大臣分為三級,省長分為兩級。甲級省長是一般的省長職位,有絕對的權力,指揮軍事,任命法官,監督司法,徵收賦稅,維護公安,保衛宗教,慣例警察,領導聚禮。乙級是特殊的省長職務,沒有任命法官和徵收賦稅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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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塞爾柱人的政權以伊斯蘭教法及其相關的徵稅原則為指導,以“伊克塔”分封為基礎進行運轉。“塞爾柱克帝國是建築在一個部族基礎上的,塞爾柱克人的風俗習慣和組織形式,都是遊牧民族所固有的老一套,這樣建成的帝國,只有超群出眾的人物才能控制。依照尼采木·木勒克於1087年所建立的軍事封建制度,中央政府所賞賜的封地,第一次變成世襲的了。因此,這個制度立即就導致許多半獨立國家的建立。這些分散的小王國,在遼闊的帝國的各個地區,取得了實質上的獨立地位。波斯的大塞爾柱克王朝,則一直維持著名義上的宗主國地位,一直到1157年為止。”

奧斯曼帝國在繼承阿拉伯人和塞爾柱人給將士分配土地的做法,並對伊克塔制度進行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奧斯曼帝國獨具特色的蒂瑪爾制度。蒂瑪爾實際上是蘇丹分封給騎兵將士的采邑,將士獲得采邑上面的分成制田租。蒂瑪爾持有者只有提供士兵並帶領士兵作戰的權利,但沒有頭銜,沒有司法權,也沒有貴族身份。受封蒂瑪爾領地的蒂瑪利奧通常自己負責在轄區內徵收稅入。其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民繳納的什一稅構成的。普通的蒂瑪利奧要參與地方政務和軍事的管理,監督司法,和平時期組織自己的家臣進行訓練,戰時為蘇丹提供與自己領地規模相匹配數額的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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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曼蘇丹不僅將蒂瑪爾領地賜予突厥人和其他穆斯林,而且還將其授予巴爾幹被征服地區的基督徒領主及貴族,尤其在奧斯曼國家初期,巴爾幹地區的許多基督徒貴族被蘇丹授予了蒂瑪爾領地,他們逐漸皈依伊斯蘭教,並融入奧斯曼社會。為了加強對蒂瑪爾持有者的監督和管理,蘇丹每年都要派官員對各省的村落人口、土地和牲畜進行調查登記,編輯成冊。這樣,蘇丹在宮廷裡就可以清楚地掌握國內各地區蒂瑪爾封授的實際狀況,也便於對蒂瑪爾持有者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土耳其博物館中,儲存得最早的登記冊是1431年的,而有關記載表明這登記冊可以追溯至14世紀。

蒂瑪爾制度在巴耶濟德一世時期得到迅速發展,不僅使國家的社會體制更加軍事化,許多軍事貴族應運而生,而且減化了宮廷向騎兵支付薪金的繁瑣程式,有利於中央集權的加強。

總結

從文明交往的結果來看,奧斯曼帝國創立了自己獨特的社會制度,從基督教世界和周邊鄰國吸收了大量人才,創立了比較穩定的中央集權制度和相對平衡與多樣化的軍事制度,不斷擴充套件著文明空間,在穆罕默德二世統治時期發展為地跨亞歐兩洲的大帝國。奧斯曼人能夠從一個較小的邊遠遊牧部落發展為地跨亞歐的大帝國,這與其積極參與文明交往並在文明交往中借鑑和吸取其他文明的先進物質、技術和文化成果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在文明交往中,奧斯曼帝國從一個邊陲小公國發展成為西亞地區的大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