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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按察使地位下降,只是相對於明朝和清代前期而言。明代,按察使、布政使與都指揮司並稱三司,為地方最高長官。清承明制,乾隆以後,總督巡撫完全從檢察官轉變為地方軍政長官,全面掌握地方最高的行政決策權、司法審結權、官員監察權,統率一方,察吏安民。

而按察使兩者降為總督、巡撫下屬專司刑名的官員,喪失處理政務的自主權。總督一般為從一品,巡撫為正二品,按察使為正三品,學政雖然官品未必很高,但有欽差頭銜,地位尊崇,總督、巡撫成為地方行省內最高級別長官,職掌地方軍政司法等大權,形成了以督撫為核心,圍繞掌錢糧人事的布政使、掌刑名司法的按察使,和學政等督撫屬員的省級官僚體系。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機關專職司法的主官,地位低於統攬一省政務的總督和巡撫,且受督撫管轄。按察使秩正三品,在品級上也低於官秩從二品的布政使。某些情況下,布政使職掌的錢糧與人事,也比按察使主管的司法更為重要。學政可能品級不高,但學政因是皇帝差遣之欽差,在省級官員中頗受尊崇。在業務上,按察使雖總理一省刑名,對軍流死刑案件只能進行復審,最終需要督撫進行判決具題諮部。

因為官品地位和實際履職中,上下級和尊卑的觀念差異。在注重尊卑有序的官場秩序中,按察使行使其對督撫的科道糾劾職能,存在不小的道德和政治風險。在《欽定吏部處分則例》中也同樣並未實際授予按察使,對其上級督撫進行揭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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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督撫對屬員的密考評語,對於按察使的前途至為重要。督撫對按察使不僅有權考察,其任職三年間政績功績勞績,而且有權對按察使日常司法監察活動,王法與否進行揭報,官吏去留,憑督撫文冊。

正因如此,清人劉體仁認為:省級官員中布政使、按察使、各道道員及學政,一向由本省督撫在年終考課時詳細考察工作得失,以做出朝廷斟酌官員升降的憑據,若有官績平庸者或是不適宜在當地任職的官員,內調候選。

每年二、三月,大批官員更職調動,皆是因為皇帝下旨令督撫對官員據實考課,而措辭偶爾涉及含糊就命令重新模擬,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綜上所述,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的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尤其是當按察使與督撫等上司發生矛盾時,皇帝往往傾向於支援督撫一方,當督撫與藩臬發生矛盾的時候,藩臬往往被調離以維護督撫的威望與地位。

因此,省級官員所謂的相互監督,只不過是督撫之間、藩臬之間品級、職位大體相當的官員之間的監督,以及對下級屬員的監督,其制度設計中,根本就沒有賦予下級官員監督上司、揭發上司的權力。

法家因倡導法治,甚至酷刑之治而遭受詩人的詬病,儒家則以崇尚禮治乃至仁政德教,而受到帝國官方的青睞,而仁恕可謂先秦儒家禮法思想的基礎。與中國兩千多年的儒家文化相適應,中國古代形成了一套極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即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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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的特點,司法審判固然重視要依據法條,但是也要順應人情、天理。律文有限,但是人情無窮,一個明智的司法官員,應該在司法審判中曲盡人情世故,這種司法實踐模式又稱為情理法模式。情理法最初是指一種客觀意義上的事實,隨著法律的儒家道德化,標準主要成了儒家的倫理道德,飽讀儒家經典的地方官員,往往以情理斷獄。

清代的律例作為中華法系集大成者,極端重視親屬倫理,具有典型的儒家宗法倫理性的特徵。中華法系的作為倫理法是有根本的社會基礎的。在中華法系這個整體的大環境下,儒家倫理精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按察使職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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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成文律例在審判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有一些司法官吏為了劃清責任界限,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刻板地默守成文法的規定。

另外,在清代,刑案複審作為按察使在審轉程式的行使,其司法監察職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內容即是稽核所屬官吏的司法審判程式、援引律例是否符合規定。若初審沒有法律依據,按察使在大多情況下會將案件駁回,初審的官吏因此可能會被追責。

但是判斷初審官吏判案援引的律例是否合乎規定,不能僅從其判詞是否引用律文判定。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法官不違背倫理道德,其審判結果同樣會得到上級的肯定。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封建社會的權力所具有的不平等性,以及自帶的強制性,所以權力本身的這些特徵,就決定權力有被購買的動機。而官員瀆職即腐敗的一種常見形式。按察使作為整個權力體系中的重要一鏈,且職掌一省刑名,負察吏安民職責,同時扮演權力的施行者與監督者兩個角色,在集權體制下自然不免受腐敗感染。

縱觀整個清朝二百多年曆史,按察使因腐敗聲名狼藉者,受參劾罷官大有人在。清代官員的瀆職被稱為溺職。清代皇帝為維護統治的穩定,對瀆職者一般給予重懲。乾隆十四年五月,江蘇按察使翁藻因貌似諳練,才實平庸,性復巧滑。審案則潦草塞責,地方則漠不關心。對於重大案件,為如實審斷,放縱實犯,錯誤甚多。遭到江蘇巡撫雅爾哈善奏參。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乾隆帝在將翁藻革職的同時,因翁藻曾為陳大受、安寧屬員。伊二人任內。並未參奏。亦屬姑縱。然不獨伊二人為然。向來外省巧滑之徒。祗圖自全一己。僥倖無事。而公事則置之度外。為大吏者。於此等劣員。每多姑息優容。不為糾劾。積習相沿。殊非朕委任封疆之意。

而對原江蘇巡撫陳大受、安寧嚴加斥責。不久又因辜恩溺職的翁藻僅被革職這一懲罰,與其所屬尋常的道府各員的不能有所區別,不能以儆效尤。將其發配至發配軍臺效力贖罪。

清代按察使在省級行政中地位重要但不主要,主管司法但受多方牽制

乾隆十六年,雲南按察使張坦熊也因瀆職被彈劾。起初,乾隆認為其為官謹慎謙和,審理案件公正允直,且在雲南為官日久,比較熟悉當地實際情況。並且張坦熊為李衛保薦。意欲將其留任便觀其後效。而張坦熊遇事無定見,度量狹窄,且庸碌無為。

乾隆以張坦熊任職按察使期間未勤於政事,且未能監察屬官、詰奸禁暴承擔起監察屬官的職責。乾隆諭令:如果只是令休張坦熊,其在外任官日久,貪腐頗多。多次越級提拔,就此革職罷免,如何整頓官場嚴飭吏治?張坦熊著被革職,判處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