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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

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的情形

是雙方都在積極地非法損害對方

所以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

是鼓勵和保障公民

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

該出手時就出手,但一定不能亂出手、出重手

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1、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即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來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並不以不法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條件。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針對未發生的“侵害”或已經結束的侵害進行“防衛”,則不屬於正當防衛。

3、具有防衛意識,即行為人實施防衛行為必須是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4、針對不法侵害人,即正當防衛的物件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沒有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的,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2、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3、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物件條件。

到底什麼才是正當防衛呢?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那麼問題來了

別人先動手打你時該怎麼辦呢?

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

躲避毆打,並立馬報警

大家遇事退一步海闊天空

生氣的時候,千萬別想著用武力解決

打架成本太高啦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鬱悶 +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打架一時爽

事後哭斷腸

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犯罪記錄伴隨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