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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給15歲情人轉賬10多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為何?

近日,一則出軌案件引起大家的關注,事件的主人公是一位80後男子小張,小張在婚內出軌和一位15歲的少女小麗發展為情人關係,不僅如此還為對方轉賬10多萬。

妻子小芳得知此事後,起訴法院要求小麗歸還,結果卻被駁回。

該案件不僅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充滿了爭議,似乎疑點重重。

男子給15歲情人轉賬10多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為何?

小張和15歲少女發生關係到底是否算犯罪?丈夫婚內轉賬給小三的錢,妻子為何難以要回?

小張出生於1980年,妻子比他大三歲,兩人在2005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的生活一開始並沒有什麼問題。

直到2017年,

小張在KTV認識了年僅15歲的小麗,兩人發展為情人關係,這樣的關係一直持續了3年,2020年10月結束。

在此期間,小張的妻子小芳得知丈夫出軌還為對方轉賬十多萬,十分氣憤,將小麗告上法院,要求歸還所轉款項。

在庭審之中,小張表示,轉給小麗的錢,小額轉賬是無償送的,大額則是給她開店用。

小麗則表示,

小張所轉的錢是兩人的花銷,包括開房、吃飯、付房租等,自己也轉過錢給小張

,另外之前小張轉過5萬元給自己要求保持情人關係,後來因為沒有同意就退還了該款項。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

小張婚內出軌和未成年的小麗保持3年情人關係,是極其不道德的行為,應予以譴責

,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小麗的貨幣屬於非法給付。

小張和小麗之間有經濟往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張的錢屬於贈與的含義。而小張在婚姻關係期間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用於不正當目的,小芳有權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

最後法院駁回了小芳的訴請,後小芳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給15歲情人轉賬10多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為何?

這裡我們要知道的是,小芳的訴求是小麗歸還小張所轉款項,那麼就需要證據證明,小張的款項為無償贈與,這樣才可要求歸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此案中,

不僅小芳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小張的行為屬於無償贈與,而小麗則有充分證據證明小張的錢用於兩人共同花銷,所以最終小芳敗訴。

不過在此案之中,法官所提到的救濟權,則是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犯了另一方的權益,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而在此案件中,

也證實了,小張所轉賬的錢屬於“和情人的共同花銷”,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小芳還是有辦法將丈夫為小三花費的錢再“找補”回來的,

不過這個救濟權需要在離婚訴訟中才可行使權力,不離婚不可主張

,因為不符合本案的案由,所以小芳的需求才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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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張和15歲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款中列明的為由特殊職責的人員,比如教師、醫生等,則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小張不屬於該範圍。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未滿14週歲的,即使自願發生性行為,也屬於強姦。而小麗已滿15週歲則不屬於該條範疇。

綜合來看,小張和小麗的“不倫”戀,我們似乎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譴責,而針對小張在婚姻關係中揮霍的財產,小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該案件也提醒我們,平時一定要保持證據意識,足夠的證據才能提高自己勝訴的機率。

關於此案,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