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看過來!這些背書可能會影響你的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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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這些背書可能會影響你的票據權利!

看過來!這些背書可能會影響你的票據權利!

一般的票據交易中,完成了背書的要式要求,支付對價,即可完成票據權利的轉讓。但還有一些情況下,背書中有一些特別的記載,會對被背書人的權利產生限制,這種情況必須要留心!

1.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

我國票據法規定: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分別背書是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不止一個被背書人的背書。

部分背書是隻轉讓票據金額的一部分的背書。

因此,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

2.附條件背書

我國票據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背書附條件和付款附條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條件的,票據無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據主張任何票據權利;背書附條件的,票據依然有效,背書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條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3.期後背書

我國票據法第36條規定:期後背書應當屬於無效背書,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

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需承擔票據責任。

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

是否為期後背書的判斷標準是票據上記載的背書日期,對該背書日期是否確實為實際的背書日期,持票人不負舉證責任。當票據上未記載背書日期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推定是在期限內所為。

4.回頭背書

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

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並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於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由於他是最終的追索義務人,事實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只有在匯票已經承兌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這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後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5.限制轉讓背書

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這時,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

這並不意味著該匯票絕對不能再轉讓,而只是表明該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進行轉讓,也不再可能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這時的轉讓只是一般指名債權的轉讓。

我國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五種限制性背書,通常與正常的非限制性背書只有細微差別,但對票據權利的影響是巨大的,往往對背書人的擔保責任或者被背書人的權利加以限制。因此,對於這些特別的背書記載項背後所代表的含義,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資料整理自網路,更多幹貨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