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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無人區快餓死的情況下,吃一隻藏羚羊是否犯法呢?

可以吃,不犯法!但前提是您的確遇到了危及生命的情形,如果您不是在寸草不生的無人區,而是在有其他東西可以充飢、甚至可以大快朵頤的地方獵殺藏羚羊這種國家保護動物肯定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點毋庸置疑!其實,這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緊急避險”的一種。

何謂“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叫“緊急避難”,法律原文非常複雜,這裡就不列舉了,說簡單一些就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兩弊相權取其輕,“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是重點!換言之,如果有替代辦法,“緊急避險”是不成立的。舉個例子,就如提問者所說的情形,如果彼時當事人周圍不僅有藏羚羊,而且還有很多其他非國家保護動物可供獵殺,甚至還有植物可供食用,而當事人卻選擇了獵殺藏羚羊充飢,那就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了。

只有在“沒有辦法”的前提下,面對人的生命遭到威脅和獵殺藏羚羊保全性命的情形,才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再如某人遭遇猛獸襲擊、生命危在旦夕,為了保全性命,即便那頭猛獸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也依然是可以將其殺傷或殺死的,這同樣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不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在該猛獸已經受到重傷、沒有能力繼續傷害人類的情況下,您依然繼續殺死了它,那就不屬於“緊急避險”了……

“緊急避險”不是無限制的

“緊急避險”只適用於特定情形,不是無限制的,比如職務、業務方面就不適用“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一、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二、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三、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比較重要的是第四點,“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還拿提問者獵殺藏羚羊舉例,在命懸一線時,獵殺一隻藏羚羊充飢以保全性命符合“緊急避險”,但您一下子獵殺了好幾只、早已超出了您保全性命所需要的數量,甚至還扒了藏羚羊的皮毛、偷偷藏起來打算將來拿出去賣錢,那就涉嫌違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再比如您還遠沒有到“快餓死”的狀態、手頭還有餘糧,僅僅是自己主觀認為在無人區可能會被餓死、便獵殺了一隻藏羚羊來“以備不時之需”,顯然也是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同樣要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無人區因為飢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前提下,獵殺國家保護動物充飢屬於法律上允許的“緊急避險”,並不算違法行為。但必須符合“緊急避險”的相關條件,而且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依然涉嫌違法,是要負相關刑事責任的。雖然在法律上“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從本質上講、二者的區別並不大,“正當防衛”可以免責,但“防衛過當”依然是要負相應刑事責任的,“緊急避險”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