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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後,男女又自願發生5次性關係,還能告強姦嗎?

我們知道,強迫女生髮生關係的,是強姦。假如第一次發生關係後,又自願多次發生關係,還能報警告第一次的強姦嗎?

案例分析:

小麗(化名)在網上認識了網友張某,二人約定線下見面,小麗不幸遭到了張某的強姦。事後,張某向小麗表白,希望小麗能成為自己的女朋友。小麗同意了,二人以男女朋友的名義交往起來。

在此期間,小麗又自願與張某發生了5次性關係。然而,小麗意外懷孕了,當時的小麗還是一名大學生。小麗的父母得知此事後,質問小麗,小麗向父母承認,自己遭到張某的強姦後才同意交往。

小麗的父母報了警,要求警方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法律延伸:

第一次強姦後,又自願發生了5次關係,還能認定為強姦嗎?

在法律上看,只要侵害者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侵犯,就構成強姦罪,所以張某的第一次強姦,如果證據充足,強姦罪也是成立的。但本案中的小麗被強姦後選擇了與張某交往,並沒有第一時間保留證據,所以告強姦罪是很難成立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我們能知道,只要主觀上具有姦淫目的,客觀上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女性意志的性侵,都會構成強姦罪。即使此後自願發生關係,只要證據充足,第一次的強姦也應該成立。遇見此類刑事糾紛,保留證據後第一時間報警,警方會將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公訴機關會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