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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懲治強姦犯?

古代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嚴苛的,就比如說是對待強姦罪,古人的做法要比現在霸氣的多,在上古時代,處於奴隸社會的夏商周王朝出現這種不符合社會道德的現象,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處以宮刑,也就是所謂的閹割。到了秦漢時期,對待強姦犯的處罰更加嚴厲了,即使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通姦行為也是零容忍度。

多數情況下都是處於宮刑,到了唐代時,如果雙方是自願的,被發現後,一般是以勞動改造的方式進行處罰。如果是通姦的話就會流。放所謂的流放其實也非常恐怖,因為要將他們流放到非常偏僻,荒無人煙的地方。

而到了明清時期,明確規定,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如果女人自始至終反抗到底,最終仍不能擺脫的被定性為強姦。但如果是女性,一開始不願意,但是在過程中卻沒有進行反抗,默認了男性的性侵行為就不會被定性為強姦。

一般在處置強姦犯,是由兩種處罰方式,一種是將作案人的犯案工具沒收,要麼就是直接將犯人處死。對於強姦罪,我國古代是非常重視的。並且最高刑罰都可以上升到死刑,當然了,這和古代認為婦女是男性財產的一部分,財產不可侵犯,也有關係,不過不管怎麼說?對付男人的荷爾蒙確實得讓他們知道後果和代價的重要性。我是清水阿嬌,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