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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挾13歲女孩數十次發生關係, 14歲後還不放過女孩, 被判十年

山東濟南,趙某透過QQ聯絡13歲女孩孫某,以有其隱私影片等要挾孫某長期與其保持性關係,後以金錢利誘等方式。3個月內,在明知孫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趙某在多家賓館房間內與女孩發生數十次關係。在孫某年滿十四周歲後又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案發後趙某賠償孫某2萬元。最終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宣判後,趙某不服提出上訴。

男子要挾13歲女孩數十次發生關係, 14歲後還不放過女孩, 被判十年

這個案件當初就做過相應的法律分析,如今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可以說,法律對趙某這種姦淫幼女的行為是極其明確的,那就是嚴懲。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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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透過影片要挾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在三個月的時間內,相繼發生十多次關係。從法律上來說,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發生關係,無論女孩是否同意,為了保護女孩的性正常健康成長,都直接認定為強姦罪。

一般情況下,強姦罪的量刑區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本案中,趙某在女孩未滿十四的情況下,數十次要挾發生關係,並且在其十四周歲後,繼續脅迫女孩與自己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這種行為對女孩未來的成長和社會健康發展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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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屬於強姦罪中的加重情節,屬於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加重型別,其量刑起點就應該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趙某雖在案發後賠償被害人2萬元,但這2萬元對於他行為的惡劣性、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是非常小。因此,即便有這2萬的賠償,也是要從重處罰。

這件事讓我感到疑惑的是,趙某究竟是從哪種途徑獲得到女孩最開始的隱私影片,兩人從網上聊天,如果女孩有一定的防範意識,或許不會發生這種事。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重視,當然,趙某這類人,一定要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