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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欺負繼女致其懷孕, 卻讓兒子背黑鍋, 一審被判10年

河南洛陽,從2009年開始,男子牛某和女子任某共同同居生活。2018年後,任某11歲女兒小麗跟隨其母親與牛東共同生活,平時牛東與小麗以父女相稱。2019年暑假至2020年元旦期間,在牛某家中,牛某兩次酒後強迫小麗導致小麗懷孕。牛某帶著小麗去醫院,在醫院廁所內產下一名女嬰。牛某威脅小麗不準說出去,並且向姐姐借錢稱自己兒子將小麗欺負懷孕,要帶著兒子跑路。(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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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評論作為母親的任某會帶著自己11歲的女兒和這樣的惡魔住在一起,連女兒被欺負後懷孕生下孩子都還不知道。更讓人可恨的是犯罪人牛某,在案發之後為了逃避責任,竟然謊稱自己兒子欺負小麗懷孕,簡直是毫無廉恥。

這個案件中的牛某最終只是被判了10年零幾個月。個人認為這種判決結果雖然很不爽,但還是正確的,因為這個量刑結果是在起刑點最高程度判決。

從犯罪行為上來說,無論牛某是小麗的親生父親還是名義上的繼父,也不管他是在酒後還是在清醒狀態下欺負小麗的,法律都直接認定牛某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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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對女性權利的保護非常高,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保護則更為嚴苛。只要是在明知對方是幼女還實質欺負的,就會直接認定為犯罪。

通常構成此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到十年之間,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本案就是如此從重處罰,小麗只有11歲被侵犯,法院在量刑幅度範圍內頂格處罰。

有人很好奇,刑法也明確規定,侵害幼女,情節嚴重的,是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何對牛某隻判了10年?

從判決中來看,法院並未適用上述條文,理由就在於牛某的行為雖然很惡劣,但他並不具有條文中所規定的“情節惡劣”的情況,此處的情節惡劣並不是指導致小麗懷孕的後果,而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存在惡劣手段,比如嚴重殘忍的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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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備法定條件下,法院也只能依據罪刑法定原則進行處理。牛某將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小麗侵犯懷孕生子、情節惡劣,也只能依據侵害幼女從重處罰。

帶著孩子再嫁或者同居,一定要看清楚人,否則害人害己害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