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焦作市山陽區法院對姚燕燕老師起訴教山陽區育局一案作出裁定,依法駁回其起訴後,為什麼姚老師已經好多天沒有釋出相關資訊?
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得結合山陽區法院的公開通報,山陽區教育局的表態,以及姚燕燕老師的表態等作出綜合分析。
一、法院司法建議書提到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妥善化解爭議。
山陽區人民法院針對此案相關問題,依法向教育局下發司法建議,要求山陽區教育局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九條依法處理姚燕燕老師的申訴,妥善化解姚燕燕與所在學校的爭議。
這一司法建議實際上肯定了姚燕燕老師起訴山陽區教育局的合法性,也就肯定了姚燕燕老師依法維權的正當性。
換言之,姚燕燕老師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二、從山陽區教育局領導的公開表態看,山陽區教育局已經開始轉變態度。
山陽區法院的裁定送達山陽區教育局後,山陽區教育局領導透過媒體公開表態,表示要按照山陽區法院的“司法建議書”正視問題,深刻反思,
山陽區教育局作出說明稱,認真落實司法建議,誠懇道歉,“將繼續保持與姚燕燕老師的溝通,依法、依紀、依規維護教師的正當權益”。
三、姚燕燕老師的起訴被法院駁回後,表明了態度。
她本人在自媒體釋出訊息,表明三點想法。其一是“接下來,我將會繼續上訴到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其二是“始終相信政府,相信組織,會秉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還我一個公道”。
其三是“如果有最新訊息,我會及時向大家彙報,感謝大家的關注與支援”。
四、既然法院已駁回老師的起訴,那麼姚老師是否有權上訴?
山陽區法院在其通報解讀時明確:“如果姚老師認為教育局未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她可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維權”。
具體引文,請參考《針對姚燕燕起訴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一案八大熱點問題,官方通報解讀》一文。
綜合上述情況分析,我們認為,姚老師之所以好多天沒有釋出相關資訊,主要是因為無新的資訊可釋出。
這也許意味著——山陽區教育局正在積極協調焦作市第十七中學和姚燕燕老師的必要溝通,且事情向著雙方和解的方向發展——和解對雙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