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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愛被拒後, 在家中兩次將女子強姦, 女子曾向對方母親求救

“求我母親,她也不會救你!”河北唐山檢察院公佈一起令人憤怒的強姦、非法拘禁案。男子尹某以母親做保養及合夥做生意為由,邀請女子鄭某到其家中吃飯。

飯後,尹某提出想與鄭某確定戀愛關係,鄭某明確拒絕。尹某惱羞成怒後,在其臥室強行與鄭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還阻止鄭某離開。後鄭某趁尹某去取車買菸時逃離,但被尹某發現,並又被拽回到車上。

晚上在飯店用餐期間,尹某對鄭某實施了搶奪手機、強迫喝酒、毆打等行為。飯後,尹某又將鄭某帶回其家中,在客廳強行將鄭某衣物扒光,對其實施猥褻。期間,鄭某向尹某母親求救未果。後又被尹某拽到房間,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次日,鄭某被尹某限制自由一天,並被收繳其手機,不允許其與外界聯絡。

第三天,2人外出期間,鄭某趁尹某不注意時,逃離其控制並報警求助。目前,尹某已被起訴。(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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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說起來也奇怪,作為母親,看到兒子在家中如此胡作非為,居然無動於衷?而且在面對鄭某的求助時,也熟視無睹,太不可思議了!或許尹某平時飛揚跋扈慣了吧,但兒子有今天的結局,其母親“功不可沒”!

毫無疑問,尹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鄭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雖然其系兩次侵犯鄭某的性自主權,但定罪時,仍然是根據刑法規定的強姦罪對其處罰,不過兩次侵罪行為,量刑時會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尹某實施強姦後,就放鄭某離開,或者鄭某被侵犯後逃脫,尹某不再將其追回並不持續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只追究尹某侵犯鄭某的罪責。但本案尹某在長達48小時的時間裡,持續非法限制鄭某的人身自由、並阻止其與外界聯絡,該行為已觸犯了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致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失去人身自由、被限制與外界聯絡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時間持續的長短,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僅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很難認定構成本罪。但一般情況下,持續限制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的,會以非法拘禁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處罰。

本案的發生大機率是尹某追求鄭某,未能如願而做出強行霸佔對方的行為,但強扭的瓜不甜,而且還觸犯刑法,試問,真的值得嗎?

對此案,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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