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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審理中,嫌疑人死不認罪且沒有犯罪錄影記錄會被判刑嗎?

有些犯罪嫌疑人以為死不認罪,又沒有錄影記錄,就一定可以逃過罪責。就如去年杭州殺妻案的許國利,他一開始也十分冷靜,以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萬無一失,最終也難逃法律的嚴懲。然而,世界上比較典型的案例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卻是另一個意外。

在刑事審理中,嫌疑人死不認罪且沒有犯罪錄影記錄會被判刑嗎?

1994年的6月12日晚上,在美國洛杉磯西部的一幢豪華別墅裡,深夜響起了陣陣犬吠聲,犬吠聲驚醒了鄰居,鄰居們出門檢視時,看到一棟別墅裡,一位白人女子死在了自家門口,在她身後,還有一個已死亡了的白人男人,它們的死狀慘不忍睹,兩人渾身是血,鄰居見狀馬上撥打報警電話。

死者不是別人,正是美國著名黑人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的前妻妮克,在她身後被殺的那一位男子,是一家餐廳的服務員高曼。警方派出四名警員很快來到現場,警方到了辛普森的別墅門口,敲了很久的門都沒有人應答,隨後,他們繞著別墅做了檢查,發現辛普森的車子停在別墅的後門,車子上有斑斑血跡。

警覺的警員馬上認為辛普森可能跟案件有關係,於是,警員當即翻牆進入辛普森的家裡,在他的住宅裡進行一番搜尋,果真辛普森的別墅裡,有多處血跡,有一件血衣,還有帶血的手套、襪子等等,警員搜遍了整個別墅,都沒有發現辛普森的蹤跡,倒是在一間客房裡發現了正在睡覺的朋友基圖,基圖睡得很沉,沒有聽到警方的敲門聲。

警方帶走了現場搜尋到的物證,經過檢測發現,這些帶血的物證裡,血跡屬於死者妮克、高曼以及辛普森的。而案發當晚,辛普森已經坐著飛機飛到了芝加哥,警方馬上打電話給辛普森,讓他儘快回來配合檢查,辛普森欣然應允,第二天,他就從芝加哥飛回了洛杉磯。

帶血的證據指向了犯罪嫌疑人就是辛普森,而他的朋友基圖和計程車司機都作證證明,他在案發當晚的深夜坐著飛機離開洛杉磯。按理說,辛普森就是殺害前妻的重大嫌疑人。

可是從芝加哥返回洛杉磯的辛普森,卻否認了自己殺妻的事實,對於警方指證他身上出現的新傷,他的解釋是,因為聽到前妻被害情緒激動,打碎玻璃自己劃傷的。警方經過查詢發現,他當晚離開洛杉磯的機票是很早之前就訂好的。在無法定罪的這段日子,警方要求辛普森呆在家裡,可是過了沒幾天,他卻悄然跑了。

在瞭解案件審理的過程,我們需要來補充一下辛普森和前妻妮可之間的情感故事。辛普森和妮克屬於一見鍾情,1977年的某一天,他們在一家餐廳裡偶然相遇,此後產生情愫,後來,辛普森和自己的黑人妻子離了婚,娶了妮克,婚後兩人生育了孩子,可是他們的婚姻沒有持續多久,兩人因為家暴等原因,在1985年正式離婚。離婚後,辛普森會經常到妮克的住處去看望孩子,有時也會在妮克的別墅裡住上一晚,在妮克被殺害的一個星期前,辛普森就曾經在她家裡住過一個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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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的那天晚上,妮克和孩子到附近一家餐廳吃飯,飯後她急匆匆回了家,可是到家後,她發現自己的太陽鏡遺落在餐廳裡,於是打電話給餐廳的經理,當天的服務員高曼,下班後他拿著妮可的太陽鏡幫她送到了別墅,沒想到兩人就此發生了意外,被人殘忍割喉。

按理說,車子、襪子、衣服上都沾著辛普森的血,他的身上又有傷口,案發後,他飛離了洛杉磯,種種跡象都指明瞭辛普森罪責難逃,他就是殺害前妻以及服務員的兇手。

可是,案件經歷了一年03天的審理之後,1995年10月3日早上10點,1。4億的美國人都在坐在收音機或者電視機前屏氣凝神地等待著這一場世紀的判決,沒想到最終辛普森被判無罪釋放,整個美國陷入了輿論的風暴。事到如今,仍然有許多美國人認為辛普森就是這個案件的兇手。

在刑事審理中,嫌疑人死不認罪且沒有犯罪錄影記錄會被判刑嗎?

那麼,為什麼明明有那麼多的證據指向他就是兇手,而最後卻無法判他死刑呢?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無論是外國還是中國,都非常看重證據,只有證據確鑿,才能定被告者罪名。一般證據的形式有幾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過程的錄影、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勘驗、檢驗、偵查實驗等。

要判一個人的罪行,是需要經過嚴密的搜尋證據的過程,辛普森殺妻案,他之所以最終疑罪從無而被釋放,是因為警方取得的那些證據未能指控辛普森殺害妻子的罪名。

1、警方在辛普森家找到的帶血的襪子,襪子的兩面都有血跡,血跡的形狀大小一模一樣,

如果穿著襪子去做案,血跡只有可能濺在一襪子的一面。襪子兩面有相同的血跡,只有一種可能是事後人為滴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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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發後,

為何把血衣手套藏在自己家裡?

如果辛普森是兇手,一般兇手殺害人之後,最要做的是毀滅證據,是斷不可能把作案的手套血衣留在現場,而且辛普森的朋友基圖證實當天晚上樓下傳來很大的聲響,後來查明,聲響是冰箱被撞擊了,而案發的手套就恰好放在冰箱附近。那麼很有可能是兇手對他家不熟悉,在藏手套時不小心撞到了冰箱。

3、證人福爾曼警官身上有種種疑點。

案發當天,他正放著假,為何會第一時間趕到案發現場,還主動帶隊去搜查他的家,並且是翻牆進入辛普森的別墅,感覺就像小偷似的。而所有帶血的物證都是福爾曼警官最先發現的,他是一個對黑人種族有歧視的警官,為了給辛普森定罪,他曾多次違規動了案發現場。

4、在庭審時,讓辛普森穿那雙手套,他居然穿不下

,這更加增加了他無罪的證據。

最終,辛普森殺妻案因為疑點重重,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他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在刑事審理中,嫌疑人死不認罪且沒有犯罪錄影記錄會被判刑嗎?

由本案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並不簡單。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鑿、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死不認罪,但是能夠找到其他有效的物證、書證或者偵查實驗等證據,能夠證實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即使他死不承認,即使沒有犯罪過程的錄影,他一樣會被判刑。相反的,如果只有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而又無法取得其他證據,證明他的犯罪事實的,他的罪名就不成立。

在所有證據中,監控錄影是,其中一個有效的證據,是近年來由於科技的發展,電子產品的普及才逐漸出現的刑事案件證據。對一個案件的審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承認犯罪事實,又有一定的影片錄影,證明他的犯罪過程,那麼,他被定罪的可能性極大,可以說,錄影影片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刑事案件定罪的主要證據,但一定不是必須的證據。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他們只要能夠找出直接或者間接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他們一樣可以定對方的罪行,而且這樣的零口供定罪案件數量不少。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在審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要先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講述犯罪的過程或者做無罪的辯解,然後對其提出與本案有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要如實回答。

就如辛普森案,假如警方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辛普森有犯罪的事實,比如那些帶血的手套、襪子,確實是辛普森作案時留下的,那麼,縱然當時,沒有作案過程的錄影,他個人矢口否認,警方一樣可以定他的罪刑。

可是,經過一年多的審理,這個案件所提供的人證、物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辛普森殺妻的事實,所以最後他被無罪釋放。

在刑事審理中,嫌疑人死不認罪且沒有犯罪錄影記錄會被判刑嗎?

古人說: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真的做了滔天大案,就如杭州殺妻案中的許國利,他確確實實傷害了自己的妻子來女士,在警方調查之初,他矢口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當時又沒有他殺妻過程的錄影影片,在他看來,以為這樣就能瞞天過海,逃過法律的嚴懲。

可是警方透過查詢下水道,在化糞池裡找到了來女士的部分遺體,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許國利終於無法掩蓋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了犯罪過程,最終被判處死刑。

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確實做犯罪行為,到過案發現場,他總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現在的刑偵手段不斷完善,有了各種電子監控裝置,只要人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辨認等等各種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了。

至於,那些案發年代久遠,由於當時刑偵水平的限制,所取得的證據難以形成有效證據鏈的案件,多年後再審理,很有可能被判為疑罪從無,去年發生的張玉環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不過,這樣的案例也不是很多,以2018年為例,全年的刑事判決無罪率僅有萬分之五多一點,也就是0。057%。

結語: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紙總是包不住火的,在法制社會里做一個守法的公民,是每一個人的基本職責。不要去挑戰法律的底線,不要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你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死不認罪,沒有犯罪過程的錄影就能高枕無憂,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有罪的人終將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