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滄州地區居住證申領流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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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地區居住證申領流程詳情!

河間市公安局黎民居派出所!

滄州地區居住證申領流程詳情!

(一)以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出租房屋的,提交房屋出租人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與公安機關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2、居住自有住房或配偶、父母、子女所有住房的,提交房

屋所有人的房屋權屬證明村料;

3、居住親友家中的,提交房主的房屋權屬證明和房主出具

的居住證明;

4、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5、居住用人單位宿舍的,提交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勞動關係證明;

6、居住在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小產權”住房的,提交宅

基地使用證或由村、鎮政府出具的房屋居住證明;

7、居住在拆遷回遷房且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提交拆遷

協議。

(二)以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領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

料受理:

1、居住在用人單位宿舍的,提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出具

的住宿證明;

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用工單位等

招收的,提交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住址證明;

3、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提

交用人單位證明或人事組織部門的工作調動證明和住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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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事第二、三產業和靈活就業的,提交當地工商營業執

照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住址證明:

5、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三)以連續就讀條件申請辦理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

料受理:

1、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提交學生證、錄取通知書或經河北

學籍網查詢的學籍證明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2、居住在自有房屋、親屬家中或租賃房屋的,提交學生證、

錄取通知書或經河北學籍網查詢的學籍證明和住址證明。

第二十六條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及其他

行動不便的人員和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

直系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公安派出所在錄入資訊系統時採集代辦人照片,在實地核

查時採集申領人居住地照片資訊。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提

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

錄入資訊系統,列印《河北省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本人簽字

確認,同時出具居住證受理憑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

受理並告知申領人理由;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

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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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辦證視窗受理的申領材料應當報公安派出所

領導稽核。所領導稽核同意的,在申領登記表上簽寫意見,由

辦證民警列印居住證;稽核不同意的,在申領登記表上簽寫意

見和原因,並在資訊系統中流轉稽核資訊,由辦證視窗告知申

領人補充材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應當加蓋公安派出所行政章和辦證民

警手章。

第三十條符合申領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

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第三十一條代為領取居住證的,憑申領人和代領人的居民

身份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但未登記或登記時

間不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可憑以下材料之一申領居住證:

(一)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在居住地購買住房的權屬證明文

件;

(二)在居住地已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半年以上的

證明材料;

(三)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且實際經營180

天以上的;

(四)居住地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普通高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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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等職業學校方

就讀半年以上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流動人口

申請綠色通道業務,公安派出所負責

居住證辦理民管應當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經社群民

警實地核查

無誤後報所領導稽核;經所領導稽核同意後,將紙

製材料報縣(市、區)局主管部門審批,並將辦證資訊上傳:

縣(市、區)局主管部門對材料稽核無誤後,由負責人批覆,

流轉回派出所辦理。

第三十四條符合綠色通道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五條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在居住地購買住房的權屬

證明檔案,包括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的房屋權屬證,住建等部

門統一制發的購房合同及契稅發票,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統

一購房證明、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證等。

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未在住址實際居住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

統一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的城鎮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當提供在居住地已繳納半年以上並有保

險賬號的繳納憑證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普通高中、初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參

加居住地中、高考的,應當提供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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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學籍證號且就讀半年以上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

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複核材料。

第三十九條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

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須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第四十條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註時,公安派出所憑本人居

住證辦理證件簽註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就業、就讀資訊發生變化的,持有

人應當提交現居住地住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不再符合

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不予簽註;居住證失效、被登出的,不予

簽註。

第四十一條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

止;補辦簽註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

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四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的市轄區、縣(市、區)

範圍內變更住所的,須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住址變

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住址變更的,公安派出

所憑本人居住證和住所證明,辦理居住住址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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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證

持證人變更住址的申請後,應當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情況屬實的,

在資訊系統中變更

居住資訊和居住證資訊,在居住證住址變動頁列印變動記錄。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除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和居住住址以外的其他專案的,公安

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當場辦理。

居住證登記的證件編號、簽發日期和簽註日期不允許變更。

第四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換領居

住證:

(一)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常住戶口登記的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換領居住證,公安派出所憑

本人持有的居住證辦理。

公安派出所發放新證時,應收繳原居住證。

第四十七條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業

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補領居住證,公安派出所憑本人手寫並

簽字的丟失宣告辦理。

第四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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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登出居住證:

(-)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

(二)

常住戶口被登出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在其他地方領取居住證的:

(四)申請登出居住證的;

(五)騙領居住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登出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資訊系統中

登出居住證資訊,同時登出居住登記資訊。告知居住證持有人

登出情況,收繳原居住證。被登出的居住證,居住證使用功能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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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者:劉通

工作電話:3842638

河間市公安局黎民居派出所戶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