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間市公安局黎民居派出所!
(一)以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出租房屋的,提交房屋出租人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與公安機關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2、居住自有住房或配偶、父母、子女所有住房的,提交房
屋所有人的房屋權屬證明村料;
3、居住親友家中的,提交房主的房屋權屬證明和房主出具
的居住證明;
4、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5、居住用人單位宿舍的,提交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勞動關係證明;
6、居住在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小產權”住房的,提交宅
基地使用證或由村、鎮政府出具的房屋居住證明;
7、居住在拆遷回遷房且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提交拆遷
協議。
(二)以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領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
料受理:
1、居住在用人單位宿舍的,提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出具
的住宿證明;
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用工單位等
招收的,提交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住址證明;
3、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提
交用人單位證明或人事組織部門的工作調動證明和住址證明:
4、從事第二、三產業和靈活就業的,提交當地工商營業執
照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住址證明:
5、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三)以連續就讀條件申請辦理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材
料受理:
1、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提交學生證、錄取通知書或經河北
學籍網查詢的學籍證明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2、居住在自有房屋、親屬家中或租賃房屋的,提交學生證、
錄取通知書或經河北學籍網查詢的學籍證明和住址證明。
第二十六條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及其他
行動不便的人員和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
直系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公安派出所在錄入資訊系統時採集代辦人照片,在實地核
查時採集申領人居住地照片資訊。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提
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
錄入資訊系統,列印《河北省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本人簽字
確認,同時出具居住證受理憑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
受理並告知申領人理由;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
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辦證視窗受理的申領材料應當報公安派出所
領導稽核。所領導稽核同意的,在申領登記表上簽寫意見,由
辦證民警列印居住證;稽核不同意的,在申領登記表上簽寫意
見和原因,並在資訊系統中流轉稽核資訊,由辦證視窗告知申
領人補充材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應當加蓋公安派出所行政章和辦證民
警手章。
第三十條符合申領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
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第三十一條代為領取居住證的,憑申領人和代領人的居民
身份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但未登記或登記時
間不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可憑以下材料之一申領居住證:
(一)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在居住地購買住房的權屬證明文
件;
(二)在居住地已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半年以上的
證明材料;
(三)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且實際經營180
天以上的;
(四)居住地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普通高中、初
中、中等職業學校方
就讀半年以上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流動人口
申請綠色通道業務,公安派出所負責
居住證辦理民管應當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經社群民
警實地核查
無誤後報所領導稽核;經所領導稽核同意後,將紙
製材料報縣(市、區)局主管部門審批,並將辦證資訊上傳:
縣(市、區)局主管部門對材料稽核無誤後,由負責人批覆,
流轉回派出所辦理。
第三十四條符合綠色通道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五條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在居住地購買住房的權屬
證明檔案,包括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的房屋權屬證,住建等部
門統一制發的購房合同及契稅發票,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統
一購房證明、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證等。
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未在住址實際居住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
統一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的城鎮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當提供在居住地已繳納半年以上並有保
險賬號的繳納憑證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普通高中、初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參
加居住地中、高考的,應當提供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有
唯一學籍證號且就讀半年以上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
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複核材料。
第三十九條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
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須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第四十條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註時,公安派出所憑本人居
住證辦理證件簽註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就業、就讀資訊發生變化的,持有
人應當提交現居住地住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不再符合
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不予簽註;居住證失效、被登出的,不予
簽註。
第四十一條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
止;補辦簽註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
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四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的市轄區、縣(市、區)
範圍內變更住所的,須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住址變
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住址變更的,公安派出
所憑本人居住證和住所證明,辦理居住住址變更手續。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證
持證人變更住址的申請後,應當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情況屬實的,
在資訊系統中變更
居住資訊和居住證資訊,在居住證住址變動頁列印變動記錄。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除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和居住住址以外的其他專案的,公安
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當場辦理。
居住證登記的證件編號、簽發日期和簽註日期不允許變更。
第四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換領居
住證:
(一)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常住戶口登記的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換領居住證,公安派出所憑
本人持有的居住證辦理。
公安派出所發放新證時,應收繳原居住證。
第四十七條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業
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補領居住證,公安派出所憑本人手寫並
簽字的丟失宣告辦理。
第四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應
當登出居住證:
(-)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
(二)
常住戶口被登出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在其他地方領取居住證的:
(四)申請登出居住證的;
(五)騙領居住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登出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資訊系統中
登出居住證資訊,同時登出居住登記資訊。告知居住證持有人
登出情況,收繳原居住證。被登出的居住證,居住證使用功能
終止。
釋出者:劉通
工作電話:3842638
河間市公安局黎民居派出所戶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