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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心理學:個體的行為具有跨情境的一致性

人格的基本定義包括個體差異、行為維度和特質這幾個方面。個體差異

指的是對人們多個不同方面的觀測。在人格研究中,重要的個體差異包含人格特質,

人格特質的內部基礎通常是與諸如“害羞的”

、“仁慈的”

、“自私的”

、“外向的”

、“支配性的”

等形容詞相對

應的心理特性。

人格的基本定義

每種特質對應一個行為維度的一極,一個行為連續體類似於一把標尺。

正如標尺的一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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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來固定,另一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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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來固定,一個行為維度的一極由行為的一個極端來固定,另一極由行為的另一極端來固定。例如,合群性、焦慮和責任心可以代表幾種行為維度。例如:“責任心:

1:2:3:4:5:6:7:

無責任心”表明了責任心的兩

個極端。

果斷維度的一極由

“責任心”

固定,傾向於做事幹脆利落、有條理、守時、高效率和效果好,另一極由“無責任心”

固定,傾向於不維護自己的權利,當心裡想說“不”時卻說“是”。為了方便和簡單起見,上例只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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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程度。

實際上,我們是很難或者不可能確定一個維度的程度數量的

不管怎樣,對人格而言,只有靠近維度極端值的行為才有意義。

在果斷維度上,

除非一個人的行為能夠在靠近果斷這一固定點的程度上得以描述,我們才能推斷說他/她具有責任心特質。一個特質維度可以被視作一個

行為維度的內部表徵。

綜合這三個方面可以看出,個體的人格就是一個由在許多行為維度上

對應的程度構成的特質集,因為每種程度對應一種特質。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有些人可能共同擁有某種具體特質,但在擁有該特質的程度上存在個體差異。有些人擁有該特質,而其他人沒有。不過,共同擁有並不適用於整個人格。由於人們在擁有的特質集上存在個體差異,

所以沒有兩種人格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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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和忠告

人格學家關於人格的觀點與非專業人士或門外漢持有的常識觀點具有一致性。

第一,許多人格學家和外行人都認為,一個個體在不同情境中具有相當一致性(在一種情境和另一情境下,他或她的行為幾乎處於果斷行為維度上的同一點或同一程度)。這種觀點構成了人格基本定義的最基本假設。第二,在多個單一維度上,個體可能會很相似或甚至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平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會表現出一種行為的相同程度,因此具有同一特質。第三,人格學家與他們的研究物件之間最大的一致是都認為人具有個體差異

因為在每一行為維度上都存在個體差異,所以如果考察的維度足夠多,人格必定不相同。一個受人重視的估計是,特質及其對應維度的數量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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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從而保證每個人的人格都是不同於其他人的,

因此,每個人都擁有獨特的人格。

遺憾的是,有些人盲目假定“個體差異”是不可改變的。

如果我們把我們在各種維度上的位置——無論它們是人格維度還是智力維度——看成是“先天的”,並因此就假定它們是不可改變的,那麼我們的生活將是非常有限的。比約克

在一篇見解深刻的文章中質疑了個體差異不可改變這一假設。從根本上說,他接受這樣一種被人們廣泛持有的觀點:我們是否重視與生俱來的特性。也就是說,我們往往假定,我們的行為不是落在各種行為維度的積極一端就是落在消極一端,並且認為,如果是後者,那麼我們就無能為力了。

按照比約克所舉的例子,如果我們在小學初年級的一次標準數學測驗中不及格,就想當然地認為我們在數學方面沒有天賦,進而就應該放棄學數學。

“先天傾向的作用被高估了,而經驗、努力和實踐被低估了。”

我們假定,既然我們靠自己不能形成科學能力傾向、責任心或識別他人情緒的能力,那麼我們就不必去嘗試。進一步說,如果我們假定我們的行為佔據重要維度的“好的”一

極,那麼我們就非常小心,不接受挑戰、不冒險犯錯誤或者不“跳出既有框框作局外的新思考”,唯恐證明我們的假設——我們生來就是有天賦的——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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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瞭解一些優等生,他們假定自己天生聰明,於是就避免挑戰和“出框”思維,唯恐證明他們的假設是錯誤的。結果就導致工作平庸。我想對比約克的觀點作一點補充,即求知慾望對於掌握某些知識可能比我們自稱的“先天智力”更為重要。默裡重申了比約克的觀點:反對過分關注“先天能力”而忽視經驗。

人格的基本定義更多地被人格學家而不是其他人暗暗地——如果不是明確地的話——接受。這一定義恰好與默裡、卡特爾、艾森克和奧爾波特的理論相吻合。它們在某種程度上——至少暗暗地——都接納該定義的最基本假設:個體行為具有跨情境的一致性。這些“特質理論家”必須作出行為一致性的假設,否則,他們就無法從對一個人的行為觀察中推斷出某種特質。他們推斷,如果一個人在一種情境中是果斷的,而在另一種情境中不是這樣,那麼人們怎樣才能推斷出他/她是否有責任心這種特質呢?

行為一致性假設,雖然被廣泛採納,但也並非沒有批評者。

某些理論家,如羅特和米歇爾等,都公開反對這一假設。我們的基本定義的其他缺陷包括忽視生理和發展的過程。鑑於這些不足,我們可以把這一基本定義看作探討本書理論家們的定義時的一個參照。

你將會發現,每個理論家都有她或他自己的定義,某些情況下還與人格的基本定義相當吻合

,但不總是。

人格研究方法

首先,我們必須具體規定一套評定人格研究方法的標準。

就像在心理學其他領域一樣,科學性是諸標準的一個主要源泉。

一種研究方法要被稱為科學的

它要達到的最低要求是,必須包含不帶任何偏見且必須被量化以便進行系統分析的觀察

如果它們能使研究者在觀察時不帶有個人偏見,而且能使觀察量化以便使系統分析成為可能,那麼這些方法就可以恰當地被稱為

“科學的”。非科學方法的使用者則將對觀察的選擇建立在便利(只觀察身邊發生的事)或個人偏見(研究者獨斷地認為,選擇性觀察比他們可能進行的其他觀察更重要)的基礎上。

另外,採用非科學方法的研究者在不考慮相關理論或前人研究的情況下,就可能對其觀察的現象下結論。不管這些努力對某些目的多麼重要,其使用的方法通常不具備科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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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曆法又譯“個案史法”,指透過蒐集單個個體各方面的背景資料,並對其進行細緻的觀察,以發現如何對待此人或者得到可普及他人的資訊。案曆法採用的是無偏見觀察,基於此,我們可稱之為科學的研究方法。畢竟心理學家擱置自己對人格的個人偏見是可能的。

另外,對單個個體的觀察結果可能不適用於其他人。既定個體可能是相當與眾不同的,因此根本代表不了他人。

進一步講,雖然量化觀察是可能的,但進行系統分析可能是困難的或者是不可能的。

例如,心理學家讓一個個體做人格測驗,然後獲取測驗分數。但我們很難進行系統分析,因為一般來說,

一個人以上的分數

才能進行意義分析。

儘管存在這些缺點,但案曆法有時可以稱得上是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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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一個案歷被試實施人格測驗,然後將她/他的得分與透過測試大量人群獲得的常模或平均分進行比較,這是可能的。

這樣,我們就能確定如何將案歷被試的得分與

“常人”得分作比較,並基於此就能闡明他/她的得分是否異常或與多數人的得分類似。

雖然案曆法通常沒有資格稱得上是科學的,但是從中獲得的資訊可能在許多方面都是有用的。

基於對多個、單個個體觀察得出的報告作為對人格機能的闡釋通常是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