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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制猥褻十四歲繼女後主動投案,被判有期徒刑兩年

此前,邯鄲市臨漳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兒童猥褻罪

作出了

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利勇(男,1992年生人,初中文化,務農)於2021年1月27日凌晨。

趁著繼女(2007年生人)熟睡之際對其實施了強制猥褻。

此後在事發當天李利勇前往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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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情況,就算是有辯護律師,也只是為了他的

權利

最多就是爭取一下減刑,也不會做過多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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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勇猥褻未成年人,並且還是共同生活的,從重處罰。

但是因為主動投案,構成自首情節,最後判刑兩年。

缺舟:

判決從案子本身來說沒有問題,因為所針對的就是強制猥褻這種行為。

所犯的罪名,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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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們從旁觀者角度來看,就會有著許多的疑問。

第一,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長?

雖然受害者被侵害的是十四歲,但她是李利勇的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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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不知道受害者是什麼時候開始跟隨李利勇生活的。

兩人到底共同生活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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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有一個非常大的隱患,李利勇是不是隻有這麼一次作案?

第二,一個家庭裡是否只有兩個人?

在相關的資訊裡,全程沒有提到受害者的母親和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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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就讓人納悶了,李利勇這個繼女是怎麼來的。

是所謂的他人過繼,還是說受害者母親把孩子託付給了李利勇照顧。

之所以探討這個問題,主要有兩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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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是女孩並未成年,缺少基礎的生活能力。

李利勇判刑之後,誰來撫養和照顧她?

是否有必要進行監護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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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因為第三個疑問。

第三,李利勇的自首行為?

說實話,像這種針對兒童的猥褻行為,一旦做出來。

要說後悔或者說是心裡不安,可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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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要說良心發現到,自己去主動投案自首。

當然了,我沒見過,不代表沒有。

但是呢,我曾經看過一個戀童癖的罪犯,他真的想要改變。

所以他對自己進行類似化學閹割,就是吃藥讓自己不能能力。

由此看出,他自己在思想上是控制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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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我個人覺得,李利勇的自首99。99%不是自己自願的。

可能是受害者知道了這種情況,要進行報警,李利勇害怕所以主動投案。

如果是受害者知道自己遭遇了什麼,所以我才會提出第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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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的話,那麼在第二問裡邊,如果女孩只是跟著李利勇生活。

那麼可能真的就是李利勇符合那0.01%,是真的愧疚到主動投案自首。

但是隻要短短的兩年,如果回去找到受害者,會不會故技重施,也都是一個未知數。

所以說,法律能夠給予的只要懲罰,但是最終幫助一個人的,還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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