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邯鄲市臨漳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兒童猥褻罪
作出了
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利勇(男,1992年生人,初中文化,務農)於2021年1月27日凌晨。
趁著繼女(2007年生人)熟睡之際對其實施了強制猥褻。
此後在事發當天李利勇前往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了犯罪事實。
面對這樣的情況,就算是有辯護律師,也只是為了他的
權利
。
最多就是爭取一下減刑,也不會做過多的辯護。
李利勇猥褻未成年人,並且還是共同生活的,從重處罰。
但是因為主動投案,構成自首情節,最後判刑兩年。
缺舟:
判決從案子本身來說沒有問題,因為所針對的就是強制猥褻這種行為。
所犯的罪名,給予相應的處罰。
但是如果我們從旁觀者角度來看,就會有著許多的疑問。
第一,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長?
雖然受害者被侵害的是十四歲,但她是李利勇的繼女。
我們並不知道受害者是什麼時候開始跟隨李利勇生活的。
兩人到底共同生活了多久。
這就有一個非常大的隱患,李利勇是不是隻有這麼一次作案?
第二,一個家庭裡是否只有兩個人?
在相關的資訊裡,全程沒有提到受害者的母親和父親。
那這就讓人納悶了,李利勇這個繼女是怎麼來的。
是所謂的他人過繼,還是說受害者母親把孩子託付給了李利勇照顧。
之所以探討這個問題,主要有兩個原因。
其中一個是女孩並未成年,缺少基礎的生活能力。
李利勇判刑之後,誰來撫養和照顧她?
是否有必要進行監護權的變更?
另外一個是因為第三個疑問。
第三,李利勇的自首行為?
說實話,像這種針對兒童的猥褻行為,一旦做出來。
要說後悔或者說是心裡不安,可能會有。
但是你要說良心發現到,自己去主動投案自首。
當然了,我沒見過,不代表沒有。
但是呢,我曾經看過一個戀童癖的罪犯,他真的想要改變。
所以他對自己進行類似化學閹割,就是吃藥讓自己不能能力。
由此看出,他自己在思想上是控制不了的。
所以說,我個人覺得,李利勇的自首99。99%不是自己自願的。
可能是受害者知道了這種情況,要進行報警,李利勇害怕所以主動投案。
如果是受害者知道自己遭遇了什麼,所以我才會提出第一問。
如果不知道的話,那麼在第二問裡邊,如果女孩只是跟著李利勇生活。
那麼可能真的就是李利勇符合那0.01%,是真的愧疚到主動投案自首。
但是隻要短短的兩年,如果回去找到受害者,會不會故技重施,也都是一個未知數。
所以說,法律能夠給予的只要懲罰,但是最終幫助一個人的,還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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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舟也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