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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最高院民一庭: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2021版)

「說法」最高院民一庭: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2021版)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給付的彩禮,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由於各地方情況不同、當事人條件的差異等因素,彩禮的數額及價值也不盡相同。但普遍看來,相對於當地人們的生活水平而言,給付的數額往往很大。有的當事人為了能滿足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舉債,負擔較重。在現代,彩禮依然在婚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這種彩禮在婚前給付後,如果雙方最終未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多會要求返還。如果雙方離婚的,也發生彩禮問題要求返還的情形。

審判實踐中解決彩禮的問題比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確規定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還在於其與許多相關行為及現象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

(一)彩禮與婚約的關係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者定婚。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約,二是近現代婚約。早期古代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式,“無婚約即無婚姻”。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尊親屬,即所謂的“父母之命”。此婚約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任意違約,也不得任意解除。發展到近現代的婚約,與前一種已經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多數由當事人本人訂立,通常沒有什麼法律約束力,全憑雙方自覺履行,在解除時也不需要過多理由,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是違約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意義上講,婚約問題與彩禮問題並不一致,兩者有一定的聯絡,但各有各的情況。從我國目前的立法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來看,彩禮問題與婚約之間無必然聯絡,訂立婚約不一定都要給付彩禮,彩禮問題與婚約的關係也並不如影相隨。有時候雙方訂立婚約,並基於婚約而給付彩禮;有時雙方之間並無婚約,也會發生給付彩禮的現象。因此,分析問題時不能把這兩種情況相混淆。

(二)關於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的關係問題

我們在此提到的

彩禮問題,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一種當地習慣做法。這種習俗或習慣雖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

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

。糾紛發生後,人民法院要依法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包辦買賣婚姻則不同,它們是一種違法行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發現或者被查證屬實,有過錯一方的當事人,其權益將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由此可見,包辦、買賣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財物等行為都明確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這些情形的,為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嚴加處理。實踐中,彩禮問題與借婚姻索取財物,並非涇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禮問題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及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有時會交織在一起。彩禮有時候會成為包辦、買賣婚姻或者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這時,所謂的“彩禮”已經不再是一種民間風俗,而是屬於觸犯了法律規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為。借婚姻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比較嚴重。經過嚴厲打擊、不斷進行法制宣傳,現在已經很少發生。而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行為,還時有發生,影響著婚姻自由原則的徹底貫徹、實施,必須採取措施,堅決杜絕。不過,現實生活中,有時候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舉證非常困難,當事人往往無法證明到底是索取財物還是對方主動贈與。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佈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1989年公佈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中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雖然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廢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關的精神不違背《民法典》的規定,是可以參考的。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以不支援為宜,以便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作一體處理,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為宜。

二、關於彩禮返還的範圍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

考慮到雙方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經為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

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考慮

彩禮雖未被法律明確認可,但其仍具有強大的社會生活慣性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因彩禮問題產生的糾紛是司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而彩禮作為習慣,其本身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地變化其內涵和方式。從近20年的社會發展情況看,由於農村人口結構的調整、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等因素,彩禮數額越來越高,但對婚姻的影響和約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農村,女性“閃離”後,並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為給付高額彩禮,在離婚後,無力負擔再娶的彩禮,導致很多社會問題的發生。為此,司法實踐應當給予一定的重視。

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理解與適用(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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