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日夜晚,王某在駕車行經沒有路燈的道路時,長時間使用遠光燈,致使對面方向駕駛電動腳踏車的劉某視線不清。劉某在“眼睛發黑”的過程中仍繼續行駛,與在道路前方步行的黃某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網路配圖)
責任認定
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無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黃某7萬餘元,劉某賠償黃某9萬餘元。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中,王某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給劉某造成了視覺障礙,致使其與黃某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且其過錯是導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根據其在具體案件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法規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近光燈、遠光燈的使用相關規定:
(一)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
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
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三)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開啟轉向燈,
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五)機動車在夜間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
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防遠光燈干擾小技巧:
減速慢行,安全第一;
視線避開發光點;
使用防眩目後視鏡;
遠近燈光交替,提醒對方。
夜間行車,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合理正確使用遠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