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搶讓一念間,悲喜兩重天。安全行車,從我做起!今天筆者要說的是一起讓人意外的道路安全案件。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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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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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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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家住江蘇徐州的副行長崔某剛與同事周某、謝某、郭某在陳某家吃飯後,準備驅車回家。崔某剛開車,因為他沒有喝酒,安全意識不錯。誰知道,崔某剛開車走到泉山區二環北路的時候,誤闖進入了一條斷頭路,汽車直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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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高的高架橋上墜落下來,直接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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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1
傷的悲慘結局。
謝某在
ICU
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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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天,幸運地活了下來。那麼問題來了,人死了到底由誰來負責呢?很顯然,
3
死
1
傷是因交通事故引發,責任的認定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進行判定。經過現場勘查,該斷頭路路口並未設立“此路不通”的警示標牌,這是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其實,這路的入口本來設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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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水泥墩子,車是上不去的。誰知道,在
2020
年
2
月
14
日晚上
10
點左右,徐某開車在此處撞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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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水泥墩子,導致形成了一個
4。5米
左右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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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天內,水泥墩子始終無人維修,這也是本案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經過詳細的勘查、分析、鑑定和分析,徐州市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該路段的養護部門徐州市金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時恢復水泥墩子負50%的責任,將水泥墩子撞壞的徐某負25%的責任,崔某剛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負25%的責任。
同時徐某因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被法院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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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個月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過失破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某的行為間接造成了交通事故,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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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傷,負次要責任,依法不屬於“情節較輕”。
但是,周某等
4
人的家屬均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他們認為這個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沒有“此路不通”的警示牌,崔某剛在開車中既沒有飲酒,同時在事故發生前進行緊急剎車,他不可能預料到這是一條斷頭路,不應當承擔事故的責任。徐州市公路局與交通大隊,負有金環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而金環公司不設立警示牌,不及時修繕水泥墩子,兩者應當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