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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購房20年後被判合同無效 北海上演搶房大戰

本來有合法《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已經使用了近20年的房子,怎麼一夜之間就被別人給強行霸佔了?更離奇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也突然之間就變成了無效的合同?搶房子這種事任誰聽起來都是一件荒唐至極的事情,可就是這麼不可思議的事情,竟然就真的發生在了我們的廣西北海市,這一切究竟是怎麼回事?讓我跟隨記者的腳步一探究竟!

簽訂共同投資合作建設房屋《協議書》

據當事人黃日光向記者反映:2001年3月3日,他與北海市海福大酒店(現變更為北海市海福社群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遠靜,以下簡稱為海福公司)簽訂了共同投資合作建設北海市貴州路45號技術樓部分房屋的《協議書》,約定黃日光以現金投資36萬元的合作方式參與投資建設房屋,房屋建成後約定產權歸黃日光所有,由海福公司統一辦理房屋產權證後交給黃日光,《協議書》簽訂後經北海市海城區民政局主管單位同意並蓋章備案,雙方按照約定履行合同。黃日光向海福公司支付了土地費、三通配套費共計34。2萬元,並自行出資建設了五層樓房一幢,位於北海市海城區貴州路45號A-2號。

2004年房屋建成一直由黃日光佔有、使用至今,但房屋產權登記在海福公司名下。2006年海福公司為該房地產取得北國用(2006)第001484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2007取得北房權證(2007)字第00101164號房屋產權權屬證書。2010年6月2日,海福公司出具《證明》內容“本公司將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區貴州路45號A-2號房屋,無償長期提供給黃日光、宋美豔夫妻使用”。宋美豔經工商局登記註冊《北海市海城區陽光大藥房》經營藥業,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2011年4月27日,海福公司出具《房屋使用合同》,內容為“本公司將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區貴州路45號A-2號房屋無償長期提供給黃日光、宋美豔夫妻使用”。2011年5月8日,黃日光與海福公司補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本公司將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區貴州路45號A-2號房屋,按2001年3月3日北海市海福大酒店廖遠靜和黃日光所簽訂《協議書》約定賣給黃日光,現已交付使用,本《房屋買賣合同》共兩份,買賣雙方各執1份。”

因不合理費用妨礙房屋使用雙方對簿公堂

據黃日光反映,本來房屋正常使用中雙方相安無事,但糾紛發生在2015年,當時海福公司以各種不合理費用(明言房地產升值費50萬元需要交納)開始妨礙此房屋正常使用,黃日光遂起訴海福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案號為(2015)海民一初字第561號,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該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屬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期間,海城區人民法院因致函規劃局該土地不能分割過戶辦證為由,做出駁回黃日光請求登記過戶手續的判決。黃日光不服上訴至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黃日光撤回起訴和上訴。

官官相護隱瞞案情濫用法律執法犯法

約一個月後,海福公司以《協議書》不能分割為理由向海城區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海福公司與黃日光於2001年3月3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判令黃日光限期騰退歸還北海市海城區貴州路45號A-2號房屋給海福公司,海福公司返還黃日光合作投資款34。2萬和建房費用10萬元(以有效評估確定的金額為準)。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北海市海城區法院於2016年7月1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分別於2016年8月29日、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8月23日、9月27日、2018年1月25日,共計6次開庭審理,期間換了3次主審法官:第一次為韋圓圓法官審理,開庭審理後不判決,調離了該法院;第二次為汪潤生法官,因庭審中海福公司出具冒充黃日光筆跡簽名《補充協議書》草稿充當證據,擬以證明黃日光違約,黃日光當庭提出異議,汪潤生法官建議庭後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署名是否冒充,以澄清事實,開庭後的第3天向法院書面申請司法鑑定,汪潤生法官審理該案後不判決,調離了該法院,後法院未做司法鑑定澄清事實。

第三次開庭王警芳法官審理案件時,截留黃日光向法院提交的回覆海福公司《關於對被反訴人請求評估房屋和支援協商調解申請回復》共7頁內容,其中有指控海福公司涉及各種違法,其中指控海福公司違法種房第五屋和第六層,違法佔用規劃為城市道路廣場、生態停車場私自搭棚設定攤位出租經營市場,已由北海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現場查實(附有證據材料)。不上報審委組織和上一級法院上訴案審查卷宗,只對海福公司提交材料進行報送和歸檔,是否涉嫌故意隱瞞案情,包庇海福公司等違法事項?

同時,王警芳法官在審理查明黃日光違法建設房屋的《違法建設案件結案通知單》時(2006年5月17日,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黃日光因配合海福公司要求增加超規劃批准建築面積117。5平方,被北海市城市規劃局立案決定處罰雙方共計人民幣33352元。後海福公司以該房屋《協議書》約定歸黃日光所有為由不肯支付罰款。黃日光於2006年5月30日、2007年3月9日分兩次分別交納交納10000元、23525元付清了該項罰款。2007年3月13日,北海市城市規劃局出具《違法建設案件結案通知單》給黃日光,後海福公司憑該結案通知單于2007年6月27日驗收建設房屋合格,法官對查明的證據和事實故意不採信,只採信違法建房事實,不採信違法已結案事實(規劃局已同意辦理相關手續事實),斷章取義偏向一方證詞違法採信,對海福公司冒充舉報人筆跡簽名《補充協議書草稿》充當證據,黃日光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鑑定,被其拒絕做司法鑑定,未查清事實予以釆信的行為是否涉嫌執法犯法?

王警芳法官第五次開庭審理時,黃日光當庭向法院提交書面辯論意見,意見提出即使法院認定涉案雙方於2001年簽訂《協議書》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起訴前法院已經審理查明海福公司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應當認為合法有效合同,王警芳法官審理判決規避舉報人庭審中提出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依據,供寫判決書也規避該條法律,作出相反判決,判決後無法作出合理法律解釋。王警芳審理認定涉案雙方於2001年3月3日簽訂的《協議書》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卻糊亂套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審理判決《協議書》為無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適用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出讓主體是北海土地資源局,而本案轉讓主體是海福公司。王警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否涉嫌雙標處理,認定事實顛三倒四、亂套法律使用?

王警芳法官審案中交由審委會組織審理時,未有按規定程式告知審委組織組成人員名單,和未有告知對審委會組織成員認為有利害關係的有申請回避權利,對審委會組織人員名單不歸檔,黃日光至今未能知道該審委會組織人員名單,因不歸檔,現也無法查詢得知,該審委會組織在該案第3次開庭後未有查明事實,違反法律規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釋,違法釋明合同無效(也違背涉案雙方當事人訴訟請求內容,海福公司起初請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雙方無法達成解除,隨後來個無效合同釋明,然後海福變更訴訟,請求合同無效)。王警芳法官審案中以致函規劃局的覆函內容直接幹掉海福社群公司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內容效力,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審案,以審委會組織開會討論決定作為判案依據直接幹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審案中以至函城市規劃局覆函內容與海福公司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內容不一至,證據相互茅盾無法合理解釋情況下,在未有依據程式查明事實僅憑此覆函內容作為判決《協議書》效力作為依據,以審委會組織開會討論決定作為為依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

最終判決雙方於2001年3月3日簽訂《協議書》、2011年4月27日《房屋使用合同》和2011年5月8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黃日光騰退房屋給海福公司,海福公司僅以20年前從置成本評估房屋賠償96。42萬元給黃日光,而北海市陽光大藥房資產損失和黃日光交納北海市城市規局33525元罰款亦無法得到賠償。

不服違法判決逐級上訴申訴未果何處伸冤?

鑑於海城區人民法院王警芳法官的上述判決有失公允的嫌疑,黃日光不服判決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廣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但違反法律和程式判決未能得到糾正,又向中共北海市政法委信訪轉回北海市中級人民法依法處理,該院把責任推由檢察院監督處理,向北海市檢察信訪推由生效判決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訴,向駐南寧市中央第二巡視組信訪,轉由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回覆該案已經過本院審委組織審理決定和上一級法院(北海中院)維持原判來證明自己沒有枉法,推諉不肯承認錯誤、不肯糾正錯誤,向北海市紀委監察委舉報反映王警方法官違紀違法審案,該委轉由北海市海城區紀律小組調查至今未有答覆,2019年向廣西駐北海市第六巡視組反映請求調查海福公司是否末經城市規劃許可得到北海市土地局違法變更土地性質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給海福公司,該巡視組轉由北海市政法委再轉由北海市紀委監委調查至今沒有答覆,2021年4月,黃日光向駐北海政法教育整頓第五小組信訪反映,也未能夠得到解決問題。黃日光曾多次走訪北海市海城區民政局,現新官不理舊事。

暴力執法強制騰退房屋損失誰承擔

2021年2月4日,海城區人民法院粗暴強制執行騰退房屋的行為,踩傷拘留無辜群眾3人,執法場面嚴重混亂,引起無數群眾圍觀,給社會造成極大不良影響,使廣大人民群眾感覺社會不安全。2021年3月23日,當事人黃日光倍同宋美豔遞交《陽光大藥房》執行異議申請書,在海城區法院當場被抓拘留15天,2021年5月23日,法院又以民事拒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強迫黃日光侵害陽光大藥房合法權益騰退房屋。海福公司透過生效判決騙取合同約定房屋歸屬權(現房地產已升值約20年前十倍),北海市海城區陽光大藥房被迫關門停業面臨倒閉,藥房未有變更地址,海福公司現另租他人經營藥業和居住,現《陽光大藥房》的藥品不知道如何處理,也沒有得到任何損失賠償。

如今,黃日光、宋美豔夫婦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已經被逼得走投無路了,唯一寄託的希望就是透過社會輿論監督的力量,獲取更多有愛心、有正義感人群的幫助,盼能夠獲得上級法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公平公正的執法,撤銷生效判決,監督海福公司按合同約定返還騙取房屋並且將房屋產權歸還過戶給自己。

我們也盼望法院的審判能夠儘量做到公平公正。不得不說,如果當初在簽訂協議書和房屋使用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海福公司認為這種合同是違法的是否還會去簽訂呢?海福公司在整個案件中的行為就沒有應該承擔的責任嗎?黃日光夫婦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呢?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是否會損害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是否會對社會契約精神造成惡劣的影響?如果大家都效仿這樣的行為,將簽訂了幾十年的合同拿出來重新稽核,那麼是不是會有眾多的投機倒把分子將過去低價賣掉的房屋申請無效,重新按照市場高價來進行出售,這樣將會造成怎樣的社會不良影響和社會動盪不安呢?這一切都值得我們深思啊!

合法購房20年後被判合同無效 北海上演搶房大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