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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夫妻銷售假冒偽劣貼牌品牌桶裝水被抓獲,會被判幾年?

市場上各種桶裝水名目繁多,有山泉水、純淨水、天然礦泉水、包裝飲用水等,到底這些水有什麼區別很多人都傻傻分不清,有人就在桶裝水上動起了歪腦筋。

2020年9月,北京朝陽李某夫妻邀約他人合夥生產桶裝水,將地下水簡單過濾即灌裝到品牌水桶內,貼上品牌標籤後假稱品牌桶裝水對外銷售,每桶價格20元至25元不等。2021年3月,朝陽警方將李某等6人連贓帶人一併抓獲歸案。李某等被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一年至兩年六個月徒刑,並處5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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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問了,李某等人不就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不合格產品嗎?為何會被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而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刑呢?

這裡就涉及到刑法所規定的牽連犯這一概念,所謂牽連犯是指犯罪分子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而其犯罪手段或者結果同時觸犯刑法所規定的不同罪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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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等以地下水冒充桶裝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銷售金額已達到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

同時,李某等為獲取更大利潤,還冒用品牌桶裝水商標,用地下水灌裝後進行貼牌銷售,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期範圍為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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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罪名,但因其犯罪目的為同一目的,所以構成牽連犯,對於牽連犯刑罰裁判按一罪處理,且按所觸犯罪名中處刑重者進行定罪處罰,因此人民法院對李某等以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定罪處刑。

對於牽連犯,你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