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合肥晚報」
在路上
一些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違規上路影響交通安全
合肥警方公開發布
《關於加強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管理的通告》
(以下簡稱《通告》)徵求意見
《通告》稱
對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設定過渡期
過渡期後
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不得上道路行駛
對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設定過渡期
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效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電力驅動用於載客或者載貨的三輪、四輪車輛。
《通告》稱,嚴禁生產、銷售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違規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通告》釋出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設定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通行規定,不得違規載人載物或從事客貨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過渡期後,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道路行駛或者停放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公安機關適時釋出過渡期間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禁行規定,牽頭制定過渡期內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辦法。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過渡期內,郵政快遞、城市管理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需要上道路行駛的,不在禁行範圍;農貿市場、裝修市場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生產經營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需遵守相關規定。
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車輛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規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駛。電動車銷售商不得假借場(廠)內專用車輛的名義銷售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拒不執行《通告》的,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藉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合肥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應當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覺不購買、不駕駛、不乘坐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對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希望透過加強管理,實現“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行限載”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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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陳家靜/文 卓旻/攝 來源:合肥晚報 編輯:陶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