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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機掉落:“大爺踢到雪堆埋藏”,為何會出現據為己有的壞?

女子手機掉落:“大爺踢到雪堆埋藏”,為何會出現據為己有的壞?

大爺返回原地撿手機

吉林白城,一女子在雪中嬉戲摔倒後手機從兜裡掉落(自己沒有察覺),一位過路的大爺看到後非但沒有提醒女子,反而用腳踢雪把手機給埋藏起來,等到女子走遠後,大爺迅速返回原地撿起手機揣進兜裡離開。然而巧合的是,這一幕正好被路旁的電子監控裝置記錄下來。

可有必要說明的是,大爺的行為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偷竊”,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撿拾”,但總體上來講是趨向於不道德的性更多。只是我們要知道,如果不是電子監控裝置把整個過程記錄下來,事情更是沒法定性。

之所以這樣講,倒不是把“手機掉落”到“手機丟失”的結果完全歸咎於大爺,而是大爺本來可以透過舉手之勞的善意避免掉“手機丟失”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如果大爺沒有親眼看到“手機掉落”的過程,也不知道手機的主人是誰,那麼即便他撿到手機想據為己有,又是另外一回事。畢竟對於手機來講,如果撿到的人想歸還給失主是可以辦到的。

就此而言,我們在看待大爺據為己有的行為時,還不能太過籠統。說到底大爺想把手機據為己有的心思,是從看到“手機掉落”,並且得知女子沒有察覺的情況下,瞬間起意的。雖然我們無法預料大爺不把手機踢到雪堆埋藏的情況下,女子會不會返回尋找手機,但是大爺把手機踢到雪堆埋藏,那麼就意味著當事女子基本上沒什麼機會尋找到手機。

所以僅就事情的推動和結果來講,從“手機掉落”到“手機丟失”,大爺算是主要的推動者,而女子不僅算是不夠小心,也稱得上“遇人不善”。當然我們也很清楚,如果“手機掉落”到“手機丟失”的整個過程沒有被電子監控裝置記錄下來,那麼就意味著大爺想據為己有的“踢雪埋藏”操作會完全被摺疊。

事實上,這樣據為己有的操作在沒有電子監控裝置的年代裡,很多時候像大爺這樣的人,都不會有太大的道德負擔,因為在他(她)們看來自己“沒偷沒搶”,只是趁著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順走,所以就會走向較為自洽的心理路徑。

基於這樣的前提,我們再去看待整體社會對拾金不昧者的溢美之辭,大概就能更好地接受。要知道在審視拾金不昧的行為時,常伴隨著一種絕對的考量:東西不是自己的,撿到歸還失主自然是應該的。

但是對於絕對考量中的“應該歸還”,它本身是自律德行前置的結果,也就是隻有撿拾者自己認識到“應該歸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那麼拾金不昧的行為才能被看成是自然而然的行為。只是具備自律德行的人總還是極少數,以至於在社會性的道德推崇中,拾金不昧依然需要被凸顯。

因為我們在推崇道德行為時,只有顧慮到人性的複雜性,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讓道德走向良性迴圈。而一味地強調“這是應該的”,“那是應該的”,最終只能讓人走向虛偽。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確實存在知行合一的極致道德自律者。

另外大爺把女子掉落的手機踢到雪堆埋藏,即便存在較為明顯的據為己有跡象,但是也好像不能完全證明大爺就壞透了。因為就據為己有的行為來講,更關乎發生的情境和具體的道德考量。

假設“手機掉落”的瞬間,周圍還有很多人在場,那麼大爺也可能沒機會做出把手機踢到雪堆的動作,以至於可能會順勢提醒當事女子。當然這也只是後話,但不得不說,情境確實可能影響行為的轉向。

甚至大爺要是知道路旁有電子監控裝置,也可能不會做出把手機踢到雪堆的動作。在這個事情上,我們可以在一些公共場所的“溫馨提示”裡找到佐證,最典型的是“您已進入電子監控區域”。平心而論,這般“溫馨提示”並不溫馨,但不可否認的是,對於那些“手腳不乾淨的人”確實挺管用。

與此同時,要承認人性惡不一定屬於別人。就以過路的大爺來講,可能平日裡還教導自己孫子要拾金不昧,但是真正自己遇到別人丟失貴重物品時,自己的底線便瞬間坍塌。毫不誇張地講,在拾金不昧的事情上,除卻關乎撿拾者的良心,也關乎失主所丟失的物品本身的價值(價值對於撿拾者有沒有誘惑力)。

說到底,絕大多數人既非罪犯也非聖人,這種時候確實僅靠自律德行是不夠的,對於罪犯甚至需要再加上律法約束才行,而對於聖人來講尋常道德自然也顯得多餘。這種情況下,適當的推崇守住道德底線確實很有必要,因為它更關乎常人行為的約束。

至於有人提議對大爺進行法理層面的嚴懲,或許就有些過頭。我們可以反對大爺的做法,或者說反對還不夠,必須將大爺據為己有的手機追回才好,但是絕對不必嚴懲他。因為從根本上講,大爺的行為相對隨機,所以惡性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