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貨拉拉事件引發的思考:安全意識和自救手段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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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事件引發的思考:安全意識和自救手段缺失

貨拉拉成禍拉拉,長沙23歲花季女孩跳車窗身亡。2月6日,大年二十六小姑娘晚上8點半至9點獨自從樓上往樓下搬執行李物品,大概約九點半登上貨拉拉的車往新家搬家。貨拉拉搬家公司的業務劃分得很詳細,只用車的收費很少,20公里公里也就不到兩百元,首先,下單是和平臺下單,只用車的情況,貨拉拉會先電話溝通詢問顧客是幾人生活用品,有沒有家電傢俱,若如本案女生而言,僅是一個人的生活用品並無其他“大件”物品,則公司只會只配一名司機一輛小型貨車(或者依維柯),從樓上搬下行李則需要顧客自己動手,如需司機幫忙,司機有自主加價的權利,但是偶遇大件行李上車時,司機也會稍微幫一下忙,不會收費。(小編也曾多次搬家,經驗之談)從影片上看,小姑娘自己搬東西往返十多遍都舉止正常,中途也沒有打電話吵架的訊息,甚至寵物狗在門口等待著急出門的姿勢都那麼的鮮活,偏偏路上開啟車門跳車,正常人都不難理解,這完全沒有自殺的理由和動向?就本案而言,很多網友也都說:這姑娘白死了。確實,本案疑點重重,這也是為什麼年前的案子,遲至現在才發的原因了,受害家庭找上媒體了。

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這姑娘寧願自己跳車都不錄音錄或者向外界電話求助?那麼,說其“自殺”無非兩種原因,一系車內刺激,作為嫌疑人的司機最有便利條件製造危險刺激條件;二系外界刺激,如突然接到外界電話,電話內容導致其精神崩潰。這都有可能。若司機有罪,現在就是死無對證;若司機無罪,那姑娘死得更冤。在查清案件的同時,作為公眾的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或者對於子女教育的反思:對於安全教育缺失和自救知識不足的問題。雖然現在說這些話有些晚了,但是不說總有人意識不到自己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多麼薄弱、自我保護的方法有多麼的缺失。僅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無法定罪的,口供與其他證據必須同時使用,形成證據鏈,當證據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定罪量刑。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司機縱有嫌疑,但卻證據不足,女孩危急時刻應當悄悄用手機撥打110或用手機錄音錄影取證,即時錄後被刪除,以現在的還原技術也是可以還原證據的,但如若真是自殺,那也就太輕賤了生命。我搬家時,司機讓我的小邊牧只能在貨箱,不讓進副駕,她在後面一直不老實,一直動一直叫,我怕她動來動去暈車,我就逗引她:“赤赤,過來媽媽這裡來。你跳過來,媽媽抱著你”反覆說了兩三遍,因為要過紅綠燈,貨車會偶爾停下來,我也就轉身過來了,不再逗她。誰知,過了一會,突然一個毛茸茸的小可愛就從座位底下跳上我的腿,瘋狂舔我的耳朵。就分開這麼一小會兒,就忍不住想念主人的狗狗,可把我心疼壞了。同時,我更驚歎於她的聰明,她是如何從雜亂的車廂找到地下的一條甬道,只因那一個命令,就奮不顧身地奔來。我講的可是從上面跳過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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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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