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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因:必然真理

文/ W。 V。 O。 蒯因 譯/ 費多益

(選自:《蒯因著作集》(第5卷),塗紀亮、陳波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原文出處:Willard Van Orman Quine, “Necessary Truth”, A Forum Lectu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本文在原譯基礎上做了修訂,主要是優化了一些表述,使譯文力求依形寫神、以形出神,將形似與神似相統一,最大程度地體現蒯因本人的論證風格。)

假如人們認為,天下的事情幾乎沒有什麼是必然發生的,那麼,確實很少情況下要用“必然”這個副詞。但實際上,我們常常聽到這個詞。因此說,人們一定認為,相當多的事情是必然發生的。

不過,假如人們認為,幾乎每件事情都是必然發生的,那麼,也就很少有要用“必然”這一詞的情形,這大概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人們一定是認為:儘管許多事情是必然發生的,但也有很多並非如此。人們一定有某種標準,用以把過去的狀況與事件劃分為必然發生的和非必然發生的。否則,就不會如此頻繁地聽到“必然”這個詞。或者它不會看來如此。

實際上,當然,這是錯的。人們並沒有這樣的標準。很難運用這樣的標準,把任何過去的事件明確無誤地劃分為必然的或非必然的。因為事實是,副詞“必然”,正如它通常被使用的那樣,並不表明現在的或過去的事件或狀況是必然的。

未來也同樣;我們經常把未來的某一事件或狀況表示為必然的或非必然的,這取決於我們有沒有期待它的充分理由。例如,我們說“她一定會擔心的”,意思是她必然會擔心;“居民必定懷有敵意”,是指他們必然有敵意;又如,我們問“它會打碎嗎”並被告知“並非必然”。

在這些例子中,我不得不考慮方言的某些習慣用法:一般地,“必然”在“不”或“那麼”後面似乎更合適一些,而它們的同義詞,如“一定”和“必定”等,最好用在別處。

事實上,這些必然性表達方式並不侷限於未來。但是,如果引入現在和過去時,它們往往含有猜測和推斷的意思;例如,“作為市長,他必定已豐富充實了自己”,之所以說必定,是因為“查看了他早期在校委會任職的檔案記錄”。不過,令人感到矛盾的是,“必然”及其同義詞這些語氣強烈的詞大部分用於我們對事實並不十分確信的時候。對於確實知道的東西,我們通常只要肯定就行,而無需加強語氣。

難道我們能夠僅僅把副詞“必然”當作涵蓋不確定性的修辭手段嗎?不能,它還有另外的價值。為了說明這一點,我舉一個更通俗的例子。某人在看到一隻豹之前會說:“這隻豹必定有斑點”、“它必將有斑點”。我們不把副詞“必然”看作直接支配關於斑點的那個簡單述謂,而是把它理解成隱含地支配整個條件句,即“如果它是豹,它就會有斑點”。在把必然性歸於整個條件複合句時,不會出現似是而非的現象,也不存在什麼修辭手段。

這也適用於其它將來時的例子。當我們說,“這些居民必定有敵意”,我們是把我們的判斷建立在某些事情之上,例如他們的穀倉最近燒燬了。因此,我們不是直接把必然性與居民的敵意聯絡起來,而是使它與整個條件句相關聯:“如果他們的穀倉近來被燒了,那麼居民就必定懷有敵意。”又如,“它會打碎嗎?”,意思是 “如果我用它,它會打碎嗎”,而“並非必然”這個使人放心的回答表示的也不是打碎這個事實,而是整個條件句,意思是“‘你用它,它就會打破’的情況不是必然的。”

這種分析不僅對未來時,而且對現在和過去時的推測都是有效的。“作為市長,他必定豐富充實了自己”,必然性表示的不是自我充實這件事本身,而是整個隱含條件句,即“如果他在校委會任職時幹得如何如何,那麼作為市長他必定豐富充實了自己。”

簡言之,對於一切情況,不要在分離的事實中,而應在事實間的聯絡中尋求必然性。難怪人們很難分辨偶然事件的必然與否;這在相當程度上是個聯絡的問題。

蒯因:必然真理

下一個問題是,“根據什麼把聯絡看作必然的”?還是舉通俗的例子,例如,我們預言豹有斑點,依據的聯絡是什麼?顯然是這樣一種普遍性,即所有的豹都有斑點。

對於不太通俗的例子,同樣存在解釋的理由。我認為,當人們說“如果p 則必然q ”時,至少是朦朧地記得相當可靠的概括,而他的特例“如p 則q”可以歸入這個概括的某一類。豹的例子之所以淺顯易懂,僅僅是由於其中有關的概括是公認的,即為什麼剛才提到的豹必然有斑點?因為豹都有斑點。其它的例子,如,當地居民懷有敵意就與此不同,原因是相關概括在句中表達得沒有那麼明顯。說者一定是記住了這個一般規律,即“你燒了居民的穀倉,居民總是或通常會懷有敵意”,正是後者為特例“如果這些居民的穀倉最近被燒,他們必定會懷有敵意”提供了必然性的理由。

在此,我想提一點告誡性的意見。不能認為只要存在著某個包含了特例的普遍真理,就有權利把“必然”應用於這一斷言。假定我丟了鑰匙。我們可以直接得出如下概括:“如果x是我,x就丟了鑰匙”對每個x都毫無例外地成立。正如依據所有豹都有斑點的概括得出“即將看到的豹也會有斑點”一樣,依據剛才的概括,我們可以說“如果我確實是我,那麼我丟了鑰匙”。用這個方法,對於我們準備加以肯定的無論什麼事物,無論它多麼偶然,我們都可以賦予它必然性。

因此,我認為,“必然地,如p 則q”並不意味著“存在一種真實的概括,它的一個例證是‘如p 則q ’”。更確切地說,“必然地,如p 則q”是說者心中已具有的一個實際的概括,在他看來,其真實性與他所掌握的那些特例無關。在我看來,正是這種感覺常常驅使說者把“必然”與“如p 則q ”聯絡起來。如果他先前的概括已經有人說過了,他很可能加上“尤其是”這樣的字眼。

至此,我完成了兩個步驟。首先,我論述了副詞“必然”只有透過省略才用來表示特殊的事件或狀況,它作用於整個條件聯絡,即“必然地,如p 則q”。第二,我提出,“必然地,如p 則q”中的“必然”,只不過是對目前得出的不同程度的規律“凡A則B”的一種暗示,該規律把“如p 則q”這種特殊的連線關係歸為其中一種情形。

兩百多年前,休謨闡述了“必然性不過是合乎規則性”的論點。他的“事實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絡”的觀點的確是一種戰鬥吶喊。當然,他的意思是,如果把“必然的”看作是在斷言比普遍性或合乎規則性更多的東西,則沒有這種必然性。我不認為它是在斷言更多的東西。

必然性觀念在科學哲學中尤其引人注目,這表現在對“可溶”之類的所謂傾向詞的分析中。正如卡爾納普強調的,說到一塊特殊的物質可溶於水時,就不僅僅是說它每次進入水中都會溶解。因為也許它永遠不會置於水中。即使這塊物質是混有雜質的石英,它進入水中也會溶解;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說它是可溶的。對於可溶的一塊物質,我們必定能說“如果這塊物體進入水中,它就會溶解”;我們需要一個用必然性約束的“如果-那麼”連線關係,這種必然性超出了單純時間上作概括的範圍。因此,僅僅說“這塊物質每次進入水中都溶解”就太不充分了。

化學的進步完善了可溶性這個概念,但它只是就充分發展的理論而言的。我們逐漸瞭解了固體的哪些次微觀形式和成分導致它溶於水。從此,可溶性只被看作解釋性特性。當我們說“某一物體進入水中必然會溶解時”,我們給這塊物體賦予了那些按照推測列舉出的次微觀結構的細節——那些我們認為與溶解性相同、並且屬於解釋性特性的東西。化學家可能會告訴你它們是什麼,我卻不能。

的確,人們會感覺到,問題恰恰出在這兒。看上去我是談論可溶性的概念,然而根據以上說明,只有化學家(既非你也非我)才能懂得它的定義和特點。而且這個詞甚至在化學家對它做出解釋之前就已經被人們自由隨意地使用了。

我仍然認為我們沒有偏離目標。儘管我們對可溶性知之甚少,但還是把它解釋成物質的某種因果作用或結構。無論如何,從科學意見的優勢地位看,這個詞已成為一種期票,人們最終希望根據對運轉結構的清晰說明而將它(指期票)贖回。當然,什麼樣的結構說明算作解釋性的,某種程度上取決於當時科學的總體狀況。現在,一般說來,涉及到較精細的結構時,人們滿足於依據分子或更小微粒的排列和運動而做出說明。

在可溶性概念尚未完善之時就給出其定義,這並沒有阻礙對這個概念的熟練運用。因為人們一直確信:可溶物質一進入水中就會溶解。我們前面所說的意思是,可溶性恰好是那些結構或成分的解釋性特性,無論當時對它們描述得多麼糟糕,也無論是否進行了描述,這些特性都使得該物質在水中溶解。

與“可溶”形成有趣對比的傾向詞是“聰明”。可溶性是在水中溶解的能力;智力是學習或解決問題的能力。儘管化學家用解釋的方法完善了可溶性概念,但智力概念的不完善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我們甚至不知道是否應在神經細胞的化學組成或神經網拓撲結構,或以上二者或其它方面去尋求解釋。今天的智力在這方面就像幾百年前的可溶性一樣。我仍然把它看成一張期票。我認為,對於一個人在學習或問題解決方面超過另一個人的因果作用或機制,即便將來會知道而現在尚不清楚,那麼我們也不會用“聰明”這個詞。

這樣說明傾向詞並不是要否認“‘x是可溶的’意味著‘如果x進入水中,x就會溶解’”。上述等式仍然是充分的。因此,在闡明傾向詞的情況下,我對傾向詞的論述也可以用來闡述虛擬條件表達方式本身,即“如果x被如此這般地處置,x就會如何如何”。這是傾向的普遍表達方式;單個的詞如“可溶”或“聰明”是否代表傾向並不重要。

一般說來,當我們說“如果x被如此這般地處置,x就會如何如何”,我們是在把某種具有解釋功能的特性或一簇特性歸於x。這些特性一般具有微觀結構和實體。正如可溶性一樣,有時即使我們沒有定義它們,專家也會做出清楚的分析和描述。有時它們只被預想為有朝一日才可描述的東西。

條件句也許會、也許不會誇大“必然”這個副詞;但無論如何,虛擬形式暗示了必然性。總而言之,必然條件句的用法變化多端,而且沒有被系統化。但是以上用法是歸因傾向中重要的一種。

另一種用法在豹和斑點的例子中體現出來,它非常巧妙地符合了休謨把必然性看作普遍性的理論。在某種意義上,用來歸因傾向的條件句也可以歸入休謨理論。如果這塊物質在水中,它就會溶解;那麼根本的普遍性在哪裡?在於解釋性特性,即可溶性本身;任何具有屬於微觀結構的那種精妙特性的東西,當置於水中時都會溶解。

在每一個必然性構造,甚至在預言豹有斑點的例子中,說者事先都已想好了某種概括方法。在豹這個例子中,我們很容易推斷出:這是所有豹的問題。在居民懷有敵意的例子中,我們不能猜測,而是被告知如下一點:說者是在對那些穀倉被燒的人們做出概括。而且,在歸因傾向的必然性構造中,普遍性存在於某些已知的或假定的解釋性特性。

因此,歸因傾向的必然性構造與休謨模式並無二致,它們依然取決於普遍性。但它們過分依賴於理論,因為它們選定了解釋特性以確保普遍性範圍。

到現在為止,我們考察的“必然”用法也許可以不嚴格地稱作物理或自然必然性,而不能算作狹義的邏輯或數學必然性概念。後一種必然性的例證是動量與速度成正比的真命題。之所以稱邏輯或數學必然性,是因為“動量”這個詞的定義簡單表示為“質量與速度之積”。

但是,試想一位物理學家得出一些意外的實驗結果。它們與他的物理理論不一致。他的理論中沒有明確的論點與它們相沖突,因為觀察結果並不與理論命題逐一地發生衝突。但它們表明連線起來的理論是不正確的,必須改變某一論點或其它論點以免做出錯誤的預言。現在,假定這個物理學家想出了格外巧妙的修補措施來對動量與速度成正比的定律稍稍作些修改,即動量與[速度/(1—速度/光速)]成正比,使得由此出現的偏差在大多數場合可以忽略。

他的同事會反對他、說他這是公然反抗邏輯必然性嗎?他們會說他違反了“動量”的定義,從而喪失了該理論的意義嗎?他們會指責他重新定義動量的做法只是在玩弄文字遊戲嗎?我想,所有這些,他們都不會。他對動量與速度成正比的改進將造成的衝擊,不過像改進物理學中任何其它由來已久的定理所產生的衝擊一樣。我想,結果就像它本該如此的那樣吧。

在設想相反的情形時,我們過分提升了定義的作用。我們學習理論術語有兩種途徑,即透過語境藉助包含該術語的定律網學習,以及透過定義藉助代換這個術語的短語來學習。但是最好把這種區別僅僅看作是人們學習經歷的差異,而不要認為,它會造成理論自身及其連鎖定律在狀態上的永久性差別。

因此,我傾向於消除這樣一種觀念,即認為邏輯或數學一類的特殊必然性在動量與速度成正比這一定律中得到了體現。我的理由是這種必然性與定義的狀態無關。

動量與速度成正比的命題,在數學上被假定為是必然的,因為該定義擴充套件後,其表述在數學中就成了極普通的定理。如果我們的懷疑超出了定義的範圍,那麼,我們就很有可能忘卻定義而開始注意數學中本身很普通的東西,如“質量和速度之積與速度成正比”。這樣的數學必然性會是什麼樣的呢?

當然是不錯的。但這種必然性在性質上與通常的物理理論或其它自然科學的真理有什麼不同嗎?長期以來,人們教條地認為它們是不同的;我很想透過分析這些教條來得出我的論點。在我看來,二者的差異取決於物理和數學之間的術語邊界。

假定我們橫穿物理學表面,非常隨意地在某些位置劃了一個範圍,把物理的較思辨的、較理論的部分與較經驗、較實證的部分劃分開來。我們稱其中一方為理論物理學,另一方為實驗物理學。現在,我發現,人們傾向於在純數學(例如算術)和物理學之間所作的對比,同樣可以在理論物理學和實驗物理學之間進行。

人們認為,物理學研究的是世界萬物,它具有實證性的內容,而算術和純數學的其它部分則沒有。他們承認這些數學學科具有應用到物理學和其它自然科學的動力與實用性,但他們認為這只是一個動力與應用的問題,不是內容的問題。現在,我們為什麼不能明確地說這是與實驗物理學有關的理論物理學問題呢?當然,它具有應用到實驗物理學的動力與實用性;但為什麼不再說這僅僅是一個動力的問題而不是內容的問題?我想,之所以不這麼說純粹是命名的偶然。理論物理學和實驗物理學都叫做物理學;我們把它看作最終與觀察結果相連的單個系統事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純數學在名義上又是分離的,這部分是由於它對物理學以外的自然科學也有實用性;所以,我們不把它看作寬廣的系統的另外一個部分,在這個系統中,數學不過是與實驗物理學和其它自然科學的觀察結果相連。

學科間的界限對於教務長和圖書管理員是有用的,但我們還是不要過於看重這些界限。當我們撇開它們時,我們就把所有科學──物理、生物、經濟、數學、邏輯及其它科學看成一個單一的不斷延伸的系統,某些部分鬆散地連線著,但沒有一處是斷開的。它的一部分——邏輯、算術、博弈論、物理學中的理論部分,比其它部分更遠離觀察或經驗的邊緣。但是整個系統連同它的各部分,都要從那個邊緣中得到共同的實證性內容;理論部分要對那些內容的系統化間接地做出不同程度的貢獻,惟其如此,它才是令人滿意的。

因此,原則上沒有比自然必然性更高或更嚴格的必然性;在自然必然性或我們賦予它的屬性中,我只看到了休謨的合乎規則性,無論何處,它都以所謂的解釋性特性或我們對解釋性特性的允諾而終結。

譯者簡介

費多益,中國政法大學哲學系教授。譯有《遺傳聯絡、家族關係和社會紐帶:面對遺傳知識的權利和責任》、《20世紀科學、邏輯和數學哲學》(勞特利奇哲學史十卷本第九卷)(合譯)、《蒯因著作集》(合譯)、《從亞里士多德到奧古斯丁》(勞特利奇哲學史十卷本第二卷)(合譯)等,著有“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lu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Other Minds”、 “The Conceptual Fetters of the Mind-Body Problem”、 “From ‘the mind isolated with the body’ to ‘the mind being embodied’”等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