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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佔耕地建房一律限期拆除嗎土地違法查處也得講程式

近期,關於查處農村亂佔耕地建房的訊息層出不窮,自然資源部和各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都持續釋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較為嚴重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辦情況,以震懾此類違法行為。網路上有時會出現“x個一律”之類的說法,諸如“亂佔耕地建房的一律限期拆除”等也不絕於耳。那麼,這是真的嗎?一旦遇到土地違法查處,真的只會面對這唯一的結果嗎?

亂佔耕地建房一律限期拆除嗎土地違法查處也得講程式

【凡是講“一律”的,大多不靠譜】

依法行政重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尊重事實和法律。現實中的情形是複雜的,那麼在處置結論上也就談不上什麼“一律”。

譬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的規定,違法佔地被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要“限期拆除並恢復土地原狀”;

二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是“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由此可見,限期拆除未必是違法佔地類違建的唯一處罰結果。從另一個角度上看,事分輕重,若經調查當事人的土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可依法不給予行政處罰。(《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26條第2項)

不過也必須承認,對於當事人而言,限期拆除和沒收事實上並無太大區別,沒收之後較為可能的處置方式仍然是拆除。

總之,頂風違建萬不可取,對新增違法用地行為零容忍,是現階段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待查處的態度。農民也好,投資者也罷,切勿往槍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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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查處能直接強制拆除嗎?】

答案當然是不能。土地違法查處再嚴格,也必須遵守《行政處罰法》《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的程式,並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未能限期拆除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而根據上述規定,土地違法查處的大致程式如下:

1。立案,對正在實施違法佔地行為的,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2。不少於2名案件承辦人員赴現場調查取證,調查開始前要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根據案件的調查需要,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影印相關材料;

4。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

5。現場勘測要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6。案件承辦人員提交調查報告;

7。經審查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

8。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後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

9。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沒收、罰款、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等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救濟權利且未履行決定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催告,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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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遍存在的“雙違”(既違法用地,又不符合城鄉規劃)情形下,應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對違法佔地行為予以處罰。《城鄉規劃法》並不適用於此種情形。

也就是說,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包括縣級政府都無權強制拆除違法佔地類違建,而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才能依據裁定具體實施拆除行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吉01行終297號《行政判決書》中對這一處罰法律適用問題做了詳盡的論述,值得農民朋友注意。

吉林法院判例:對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應適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鄉規劃法處罰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儘管當事人有權在相應的複議、訴訟中審查土地違法查處行為的程式合法性,但對查處違法佔地這回事而言,實體的意義遠遠大於程式。如果實體層面當事人的房屋、養殖場確實違法,僅在程式上“挑毛病”是不能躲過嚴厲的行政處罰的。對於老百姓而言,“亂佔耕地建房一律不要幹”是真的,不存在任何需要個案分析的特例。心存僥倖,結果只能是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