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羅馬帝國時期埃及的法律溯源——從法老時期到托勒密王朝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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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時期埃及的法律溯源——從法老時期到托勒密王朝時期!

公元前30年,奧古斯都帶領羅馬軍隊征服了埃及。在羅馬人到來之前,埃及早已歷經法老、托勒密王朝的統治達3000年之久,其境內人口構成相當複雜,不同地區、不同民族所依據的法律亦有所差異。而羅馬統治者在其以往歷史時期對其他被征服行省的治理,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管理也是有所區別的。

古代埃及是奴隸制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按照正統的王權理論,法老就是國家,法老是神的化身及神的意志的繼承者。法老作為專制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他不僅被認為是全國財富的所有者,而且還掌管著諸如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一切權利。作為最高權力的象徵,國王的敕令和口諭就是法律,法律是他的意志的合法表達。古代埃及作為一箇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國家機器的執行、社會秩序的維持以及解決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都離不開法律這個強制性的武器。

羅馬帝國時期埃及的法律溯源——從法老時期到托勒密王朝時期!

一、法老時期埃及的法律

確鑿的歷史記載,埃及法系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在稍後的階段埃及法系的先程序度可以與其在建築方面的成就相媲美。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立法者是古埃及的美尼斯,他生活在大約公元前3200年。美尼斯最早是北部埃及的統治者,後來把埃及的兩個地區統一為一個王國,並把托特的法律推行至整個民族。他的象徵是一頭公牛,在迄今為止發現的最原始文字—象形文字裡,美尼斯做祭祀時,他的身旁是一頭公牛。其後的古埃及國王也喜歡自稱“強大的公牛”。

在古埃及的古王國時期,國王頒佈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國王不僅是立法者,也是最高的司法者和法官。在法律的實踐中,國王甚至往往以自己的喜怒哀樂為轉移,定奪案件的合法或非法。如果法律被整合,很明顯,任何法規都能被執政的國王在任何時候修改或廢除。

為了控制政府各部門,國王委任各類高階官員,特別是任命維西爾作為他統治的助手。維西爾作為首相,其地位僅次於國王,既處理各種行政事務、管理金融,而且兼任法官中的最高職務——大法官一職。全國的最高法律機構,根據《伊普味陳辭》的記載,主要是“30家”,即由30人組成的法律委員會或法律審判團,或許可以把它稱為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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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地方,司法則由六個最高法庭掌管。埃及法系和所有羅馬以前的法系一樣,司法與一般行政未明確分開,行政長官也是地方法官。當時埃及有六個地區法庭,統一於一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國王的首席大法官掌管,他作為法老的代理人,每天在宮殿接受、審理案件。無論是維西爾還是地方法官,他們在審理案件時大都按照判例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可以見得,在這一歷史時期,古代埃及法律的“個人化”特性較為明顯。該時期的埃及沒有成文法,國王或瑪阿特就是法律,遵循慣例成為裁決案件的一般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無論是規則的內容本身,還是規則之於案件的適用,他人基本上是無法參與的。這也決定了國王主導下的案件審判只適用於糾紛較大、數量較少的人群,同時也將司法的公正寄託於國王和各級法官自身的政治素養和道德水準。

到了新王國時期,埃及法律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該時期的司法相較於之前取得長足進步,並且出現了新的司法機構。現存的新王國時期赫列姆赫布(十八王朝)國王的篇幅較長的敕令中有這樣一篇文章,它不僅反映了國王對執行司法的積極興趣,而且記錄其如何尋找公正而有能力的法官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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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寫道:赫列姆赫布有關法官的陳述。“我踏遍了整個國土,終於找到了兩位極善言辭、人格高尚、善於分析人類內心世界、並且熟悉宮廷程式和法庭法律的法官。我已經將他們分別安置在北部和南部的首府城市。我給他們提供了官方記錄和規則,指導他們進行司法。我對他們說:“你們不能從當事人一方那裡拿錢而不聽另一方的陳述就作出判決。當你們中的一個做著違反正義的犯罪行為,你又怎麼對其他人的行為作出評判?對違反公正這種犯罪應處以死刑。國王這樣的規定,埃及的法律就會更完善,訴訟者就不會受到壓迫。因為國王銘記著這片土地曾經有過壓迫。”

儘管新王國時期,習慣法被祭司記錄成文後或法老敕令被祭司與書吏記錄下來後,都被隱匿在官府的檔案室和審判廳密室裡,不予公開,也不讓平民百姓知曉其內容,只由審判者作為司法的內部證據。但即便如此,新王國時期埃及司法的發展較之前時期有了很大的進步,在司法實踐中其“個人化”特徵有所消減,司法程式的漸趨完善、法律規定的多元化以及司法機構的適時更新,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老埃及法治的循序漸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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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勒密王朝時期埃及的法律

公元前332年,馬其頓大帝亞歷山大征服了埃及,結束了近3000年的“法老埃及”統治時代,開始了馬其頓·希臘統治時代。直至公元前30年羅馬人的征服為止,希臘人在埃及的統治維持了300年之久。

希臘人的到來以及隨後的統治在埃及社會引起一場社會變革,使埃及置於新的社會精英團體的統治之下。為了在希臘化的世界中爭奪權力和威望,托勒密王朝給希臘移民、軍隊和王室官員以特權,這些人負責收稅和維持秩序,也給那些在他們政權合法化道路中給予幫助的埃及祭司精英以特權。在托勒密王朝統治下,除埃及以外的希臘城市也保留了他們的憲法權利。由此,我們可以相信,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希臘人的社會地位高於托勒密王朝統治下的大多數埃及臣民。在托勒密王朝統治的最初幾十年裡,大量希臘人移民到亞歷山大和托勒密埃及,這表明,移居到那裡並獲得公民身份具有誘人的社會和經濟利益。

托勒密王朝時期,埃及是由少數的希臘人統治的,當時的希臘人口只佔總人口的5%—10%,人口對比上的差異迫使希臘的統治者不得不採取一定的措施,加強對本土埃及人的控制。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托勒密埃及的族群等級制度雛形初顯。托勒密統治者們依據族群劃分的等級制度,將處於統治地位的希臘人與廣大的本土埃及人之間劃上了森嚴的、難以逾越的等級界限。而這種強烈的意識形態劃分勢必給埃及司法帶來些許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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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托勒密王朝是希臘人與埃及上層精英,特別是高階僧侶集團的聯合專政。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存在兩個系統:希臘人的城市法和埃及人的本土法律。最初,兩個法律系統並行發展、相互影響,可以說托勒密王朝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希臘——埃及二元性的基礎上的,其司法是根據語言和社會地位組織的。及至托勒密二世時期,法律體制開始發生改變。國王托勒密二世被認為是希臘式法庭的建立者,因為他引入了一項司法制度的改革,並首次將亞歷山大圖書館的世俗體法律手冊翻譯成希臘語。根據改革,埃及人,也就是亞歷山大征服前居住在埃及的人口,他們的合同是由埃及書吏使用埃及語、術語和公式記錄下來的。如果對這些檔案的內容存有爭議,則由埃及的勞克瑞泰法庭的法官審理此案。而法官所依據的法律即為埃及當地法律。

與此相反,希臘定居者則由希臘書吏起草合同,用希臘語書寫,使用的術語和公式可以追溯到亞歷山大之前的希臘世界,克萊美提斯泰法庭主要負責處理希臘人之間的法律糾紛。法官所依據的法律為城市法。尚不清楚的是,在亞歷山大和其他希臘城市,克萊美提斯泰的王室法庭和城市法庭之間有什麼聯絡;根據弗雷澤的觀點,克萊美提斯泰法庭是“希臘地方法官學院,負有授權責任”,涵蓋亞歷山大法庭管轄範圍以外的所有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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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法律間既不統一,也不易融合,彼此互不干涉。若希臘人同埃及人發生法律糾紛,則組成聯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公元前二世紀末期,托勒密埃及的司法得到進一步發展。托勒密八世於公元前118年透過一項法令,根據人民的語言和所涉檔案來組織司法。根據這一法令,埃及的司法又重新回到希臘、埃及兩個法庭的分別管理之下,即埃及人之間的訴訟歸埃及法庭審理,希臘人之間的爭端由希臘法庭管轄。所有這些法庭在亞歷山大均設有常設法庭,並且在托勒梅斯和諾克拉提斯等埃及各地區設有地方巡回法庭。在托勒密埃及的司法系統,有“首席法官,負責克萊美提斯泰和其他法庭(在亞歷山大和全埃及),”他住在亞歷山大,並且直接向國王報告;他被選為國王最親密的朋友,因為他的宮廷頭銜被描述為,國王的“親屬”或“第一朋友”。

總結

托勒密王朝時期的司法改革在最初得到了很好的實踐,但是這種由托勒密二世及其繼任者們建立的二元性法律,在後來的時間裡幾乎並不適用,主要是因為它從法律層面將希臘人和埃及人分開,在以後的幾代人中不再像最初那樣切實可行。原本為方便兩個族群的法律服務觀念隨著社會不斷髮展,在明確區分這兩個群體方面越來越困難。在這方面,羅馬人的征服也標誌著長期發展的結束。勞克瑞泰法庭廢除了,城市法也被廢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