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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無證房拆了也不管賠最高法裁判的這3點不懂不行!

從村委會購買的無證沿街門面房遭違法強制拆除,主張行政賠償卻因拿不出合法的規劃、產權手續而遇阻。那麼,實踐中比比皆是的農村無證建築究竟是否一律屬於違法建築?被違法拆除後又應否得到行政賠償?被徵收人主張的哪些賠償訴求難以被法院所支援,原因又是什麼?本文,在明律師就以(2019)最高法行賠申31號《行政裁定書》所涉案例為例,為廣大被拆遷村民深入解析農村無證房被拆後的賠償問題。

農村無證房拆了也不管賠最高法裁判的這3點不懂不行!

【案情概述:買來的沿街門面房拆了白拆?】

李先生於1998年從村委會處購入沿街門面房一處,面積230餘平方米。此後10餘年李先生均居住使用該房屋。後涉案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內,市政府在未與李先生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李先生訴至法院,經兩審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市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李先生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賠償,但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任何答覆。李先生遂向當地市中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經審理查明李先生另有兩處房屋,且涉案房屋並未辦理權屬證書。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不能證明其被違法強制拆除的房屋系合法建築,亦無法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機關的侵害,故對其行政賠償訴求不予支援。

那麼,本案的二審法院和最高法又給出了哪些頗具參考借鑑意義的裁判觀點呢?在明律師為大家總結歸納了以下3個方面。

農村無證房拆了也不管賠最高法裁判的這3點不懂不行!

【裁判觀點解析:無證房的微妙命運】

在明律師首先要強調一個重要觀點:農村無證房屋是大量存在的,但每一戶的具體形成原因是不同的,必須堅持個案分析的原則,不能籠統地講農村無證房是合法還是違法,被強制拆除後賠還是不賠。

最高法、省高院的相關裁判觀點,在這起案件中適用,到了另一起案件中就未必適用了。被拆遷村民需要看透裁判中闡述事實與法律的共性,對其結論進行歸納和提煉。

其一,無證房屋的建造年代和使用情況十分重要。經審理查明,本案中的門面房建造於上世紀90年代,且自購買後一直由李先生正常使用。

這就是說,涉案房屋並不存在違法用地、違反鄉村莊規劃等客觀上的違法事實,其“不合法”之處主要就在於未辦理規劃、產權證件。

於是,二審法院適用瞭如下經典的農村無證房糾紛裁判論述:……當時農村行政管理不完善,原審法院判決市政府對李先生合法途徑取得的涉案房屋不予賠償確有不妥。市政府在其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後應當賠償涉案房屋損失。

這裡需要廣大農民朋友關注的要點有二,一是涉案房屋並不存在實質性的違法事實,尤其是沒有違法佔用耕地、林地或者嚴重違反城鄉規劃;

二是涉案房屋確係“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而不是私搭亂建的增量違建。倘若涉案房屋建造於2008年《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後,對其的評價就會大為不同了。

“長期以來,由於農村建房和產權管理不夠規範,導致農村出現很多無證房屋……”這句表述不可能被拿來用一輩子。最近的十餘年來,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和房屋建造程式逐步規範化、制度化,許多省市紛紛制定或者修改了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故此,如果是建成沒幾年的農村房屋,就很難再拿人家“管理不夠規範”來為自己的無證辯駁了。

同時,無證房屋的使用情況也很關鍵。宅基地上房屋用於居住生活,臨街的門面房用於小商品經營這都很正常,但如果存在利用設施農用地上的附屬設施用房居住、租賃甚至從事經營活動的情形,就很難說是正常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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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能否要求給予安置房賠償?關鍵看被拆除房屋的性質。《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故此,二審法院未支援李先生以安置房賠償的訴求。

不過事實上,這並不是被拆遷村民不能獲得安置房賠償的真正原因。在2018年“許水雲案”之後,法院在審理徵收拆遷中房屋遭違法強制拆除所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時,都會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和徵收領域法規的內容。

而根據修訂後《土地管理法》“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等原則,若遭違法拆除的系被拆遷村民的唯一合法宅基地上房屋,那麼行政賠償時理應給予其提供安置房的賠償方式選項,而不能以“支付賠償金”變相剝奪其法定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而在本案中李先生另有兩套房屋且都獲得了補償,涉案房屋並非其唯一合法的住宅房屋。對於沿街門面房這種主要用於經營的商鋪房屋,實踐中一般也不支援產權調換或者提供安置房,而多以貨幣補償方式開展拆遷。法院僅支援其行政賠償金主張的道理也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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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能否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支付賠償金?這個訴求是很多被拆遷村民都會提出的,其直接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

那麼被違法拆除的農村無證建築能否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而令其賠償有質的提升呢?筆者的觀點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戲!

這裡面存在兩個不怎麼能說得通的“道理”:一是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並不能等同於徵收方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譬如本案中雙方僅是“未達成拆遷協議”,這並不意味著徵收方未對涉案房屋提供任何補償,或者雙方沒有就補償問題協商過。換言之,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並不是該條適用的法定條件;

二是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勢必會令補償數額大幅躍升,而行政賠償則一向僅具有“填平補齊損失”的效用,並不支援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所謂的“全面賠償”也是因個案而異,並不是一個可以被拿來普遍適用的原則性賠償標準。

故此,在判決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下,法院多不會適用這一可能使賠償金數額大漲的條款。

事實上,筆者並不認為上述兩個“道理”是完全站得住腳的。究竟何為“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顯然不應包括“先拆再補”這種做法。站在被拆遷村民的立場上,凡是沒有依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的,都可以被視為“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無論如何,對於從拆除到賠償延宕時間較久的案件,被拆遷村民完全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出“參照執行城市標準”的訴求,但筆者認為不應對能夠獲得支援抱有過高的期望。

最終,二審法院支援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按照當地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較高上限給予李先生行政賠償。在這起個案中,農村的無證房屋並未被白白拆掉,李先生的損失在強拆發生後6年多終於獲得了彌補。

農村無證房拆了也不管賠最高法裁判的這3點不懂不行!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農村無證房屋歸根到底在法律上還是存在風險的,其能否與有證房屋一樣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是否會被認定成違建始終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下。大家千萬不要對“無證房屋不等於違法建築,更不能沒有補償”等或然性的表述存在誤讀,而是一定要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做到居安思危,爭取在徵收拆遷到來前為其及時補辦規劃許可及不動產權屬證書。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的無證建築將不再是一種“常態”,繼續讓自己的房子長期處於無證、未經登記狀態可就危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