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西安軌交7人被處理,涉事保安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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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西安軌交7人被處理,涉事保安停職

這兩天,發生在西安地鐵上的一幕

持續引發熱議

事件中

一女子疑似與他人發生爭執後

被保安粗暴地拖出地鐵

致使該女子衣服被扯壞

隨著輿論不斷髮酵

8月31日,地鐵方釋出情況說明

9月1日,警方、婦聯等

先後介入調查

儘管有了多方表態

但爭議並未平息

“西安地鐵迴應女乘客被保安拖拽”

的微博話題閱讀量

更是超過了13億

“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西安軌交7人被處理,涉事保安停職

有網友質疑,“兩個人發生爭執,不同時叫兩個人下去協同解決,只叫女孩一個人下去?”“為啥在衣服已經扯破的情況下還在拖拽?”

也有網友表示,“如果真有嚴重問題,也應該是報警處理。保安粗暴的行為,超越了自己的許可權。”

“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西安軌交7人被處理,涉事保安停職

剛剛,西安釋出處理通報:

西安軌交7人被處理

保安員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責令對其停職

8月30日“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發生後,西安市高度重視,迅速成立由市紀委、市公安局組成的調查組,現將有關調查和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通報:8月30日16時55分,郭某(女)乘地鐵三號線行至青龍寺站時,因其接打電話聲音較大,對面乘客陳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隨即兩人發生口角,並引發輕微肢體衝突。其間,地鐵公司保安員陳某某到場制止雙方衝突,並要求兩人下車進行處理,郭某拒絕下車。因郭某持續大聲吵鬧,影響了地鐵公共秩序,在車輛到達大雁塔站後,保安員陳某某強行拉拽郭某下車,造成郭某部分身體暴露。隨後,郭某再次返回車廂,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與他人發生爭執,於18時05分從丈八北路站自行離開。

經查,郭某在地鐵車廂內大聲吵鬧,並與乘客陳某有輕微肢體衝突,擾亂地鐵公共秩序;保安員陳某某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不冷靜,方法簡單粗暴,存在拖拽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目前調查掌握證據,乘客郭某、陳某擾亂地鐵公共秩序的行為,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郭某、陳某不予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保安員陳某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但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責令其所屬保安公司對其予以停職並依規調查處理;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保安公司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市地鐵運營分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做進一步處理。

西安市紀委監委通報:經西安市紀委監委調查,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及其運營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務群眾意識不強;對相關人員教育培訓不經常,日常監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員履行職責不文明不規範;事件發生後調查核實情況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反思反省不深刻。給予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及其運營分公司3名相關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1名相關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2名相關負責人誡勉談話,1名相關負責人談話提醒。

工人日報評:拖拽女乘客至衣不蔽體,讓文明與法治蒙羞

刺痛人們神經的,是一名女性在地鐵站這樣的公共場所,被拖拽到衣不蔽體、身體大面積裸露。這一幕不僅被不少圍觀者盡收眼底,還被錄下影片發到了網上。

任何一名女性設身處地換位思考一下,應該都會覺得羞愧難當,且極有可能留下心理陰影。

西安地鐵有關情況說明的微博下,已經有30多萬條評論,諸多網友對保安的過分拖拽、暴力“執法”提出質疑,同時認為地鐵方面避重就輕,把過錯都推給了女乘客,卻拿不出女乘客“與部分乘客產生肢體衝突”“嚴重影響車廂內乘車秩序”的實錘。

事實真相還要等警方的調查、還原。但有些道理和法律常識,這裡有必要說一說。

首先要明確的是,現代法治沒有“羞辱刑”。一個“影響乘車秩序”的人,不管其在車廂裡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對其的處理都應該由專業的人、有許可權的人去做,並且這種處理方式要在法律和規定的框架內。沒有哪一條法律和規定支援,擾亂公共秩序的人,可以被隨意撕扯衣物、觸碰身體敏感部位。

當然,如果事出緊急、不立即採取便會造成嚴重後果甚至人員傷亡之類,保安可以出手。問題是,現場的情況有沒有緊急、緊迫到這種程度?如果沒有,那麼這種“制服”就要講究分寸和尺度。

其次,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足見對人格尊嚴的重視與維護。而西安地鐵裡發生的這一幕,不僅讓當事人羞愧難當,也讓圍觀者頗感尷尬,甚至可能會讓整個西安市的文明都跟著背鍋。

再有,保安,作為地鐵裡維持秩序的人,其職責和許可權是什麼、遇到不同的突發狀況要怎麼辦、遇到乘客間的糾紛該怎麼處理。龔先生以為,其上崗前應該是經過了培訓和學習的,因為“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營運、規範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

尤其需要明確的一點,保安是沒有執法權的,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僅對阻礙遮蔽門(安全門)、車門開啟與關閉或者非法攔截列車、強行上下列車等少數行為,有勸阻和制止的權利。對其他一些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有權處罰、處理的主體分別是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或公安機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此番事件中,不少公眾將被拖拽的女性視為弱勢群體和受害者,對涉事保安施以惡意揣測和“有罪推定”。實際上,保安並不是什麼強勢群體,某種角度上,其有些行為極有可能是來不及思考之下的一種“臨場發揮”。真正應該追問的是,地鐵方面對應急處理是否重視,對員工的培訓是否到位,是否清楚明白地告知、教會了保安:什麼事情可以自己做,什麼時候應該求助警方,其工作的許可權、分寸、注意事項是什麼,怎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地鐵的運營秩序與安全。

進而言之,無論對保安、對女乘客,還是對圍觀群眾,都不必也不應以最大的惡意去揣測。真正應該記取的是,如此有辱體面、讓文明和法治蒙羞、讓城市臉上無光的事情,堅決不能再發生。

面對突發狀況、棘手問題,怎樣做更得當,怎樣做才不會讓矛盾升級、不會帶來“二次傷害”甚至成為輿情事件,如何迴應輿情——對這些,所有城市公共場所維持秩序的相關人員,都應有所反思。

本文綜合自:央視新聞、澎湃新聞、工人日報、新浪微博等

微信編輯:奈米、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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