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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外戚莊田,名義上歸國家實則歸己,為躲避差徭違反規章制度

開篇思考:

外戚莊田多為朝廷賜予或者農民妄獻,外戚們既不用管理又不用指出,還能保障收入,如此好事,為何還要一再霸佔農民開墾的荒地?

外戚莊田常用的經營方式是農奴式經營,而農奴式的經營主要由朝廷和農民妄獻

外戚對莊田的經營,一般是出租給農民,收取高額地租,所以佃戶是莊田上主要的生產者。但是由於各類佃戶與外戚莊主的隸屬關係各有不同,採用的經營方式也不同,一般主要有兩種方式:農奴式和租佃式。

外戚莊田常用的經營方式是農奴式經營。明初,太祖朱元璋曾規定一般庶民不得蓄養奴婢,公侯之家,蓄養的奴婢不能超過20人。但是外戚採用農奴式經營方式,所需人手遠不只是20人這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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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農奴式經營所需的佃戶主要透過兩種途徑獲得:一種是撥賜佃戶,即皇帝欽賜土地時,同時也把原土地主撥給外戚充當佃戶。由於朝廷賞賜給外戚的土地很多,撥給外戚的佃戶數量自然也可觀。

另一個來源是農民土地被妄獻或自獻而淪為佃戶的。有的農民為逃避繁重的徭役而將土地獻給外戚,還有奸民將農民田地妄獻給外戚。

這是由於勳戚莊田,歲納子粒多不過三分,而徭役悉從蠲免,故奸民爭共赴之。以上兩種佃戶,在外戚的莊田上勞作,其身份也發生了改變,成為外戚的奴僕、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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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賜佃戶和投充佃戶,對外戚莊主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是莊主的私人領戶,他們的戶籍已經排除在賦役黃冊之外,不再歸地方政府管轄。明中葉以後,外戚蓄養奴僕的數量不斷增加。農奴式經營對於外戚莊田來說是比較普遍的一種經營模式。

租佃式經營也是外戚比較常用的經營方式。外戚透過賞賜、投獻、佔奪及自買等方式獲得了大量的土地,耕種這些土地僅僅使用家人、奴僕是不夠的。在農奴式經營之外,外戚莊田的土地大部分租佃給無地農民,收取一定數量的莊田籽粒。

外戚採用這種租佃式經營:一來省去了管理的麻煩,農奴式經營主要是奴僕耕種,但是這些奴僕需要管理,而把土地租給農民,則不用管理,只要到收穫季節下去收租即可,省去了管理的麻煩。此外,還節約了管理所需的開支;二來保證了地租的正常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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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奴式佃戶相比,這些租種外戚土地的佃戶,他們的戶籍仍附著於州縣,其隸屬關係和所承當的義務往往是雙重的,一方面承佃莊主的土地,要向莊主繳納地租;另一方面又得向地方上承應徭役,受著雙重的封建剝削。外戚莊田雖名義上歸國家所有,但不記錄在冊不向國家繳納相應稅收

外戚莊田,就其性質來說屬於官田範疇,即所有權屬於國家而不屬於個人。也有將莊田收回歸官改撥給農民佃種的情況。

雖然外戚莊田在法律上是禁止買賣屬於國有的,但是也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明朝社會的發展,實際上已有一部分土地漸漸歸入私人手中。以後隆慶、萬曆間又曾對皇親后妃、外戚等傳襲世裔作了種種限田規定,實際也都是承認其對部分莊田永為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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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戚莊田佔有大量土地,每莊都設有一定數量的管莊人員,其名目和數額各有不同。外戚莊田一般設有管莊官校、莊頭、伴當、家人等,這些人不直接管理生產,主要在於催徵田租等項,所以一般不住在莊內,而住在附近的鎮城中。

他們不只催辦田租,還往往假託威勢,擅立關卡,濫徵往來商稅。外戚莊田其實質是封建皇帝制度的副產品。

外戚莊田的來源方式大體相同,都是透過賞賜、佔奪等手段掠奪國家的官田和百姓的民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是外戚莊田的大部分土地是經人開墾過的成熟田地,而無人開墾的荒地則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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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說了外戚獲得土地的方式:即賞賜、佔奪、投獻、自行購買。但是外戚莊田主要以皇帝賞賜的土地為主,其次透過投獻、佔奪獲得的土地也不少,而自行購買土地的比例則是最小的。

外戚經營莊田,其實質就是憑藉封建特權,瓜分國家經濟利益,也就是隱佔和暗虧國家稅租。外戚經營莊田造成了奸偽百出,私門日富,國計日虧的結果。

這是因為:外戚莊田一般名為欽賜莊田,而冊籍不載者。外戚莊田不記錄在冊,其實質就是隱佔國家土地,這樣莊田上糧食稅收就不屬於國家,而是歸外戚們所有。

明代外戚莊田,名義上歸國家實則歸己,為躲避差徭違反規章制度

明朝初期,為了恢復農業發展,朝廷曾允許農民在山東、河南等地墾荒種地,並規定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但是,這部分被農民開墾的田地後來大部分被外戚、勳臣及藩王等侵奪,成為外戚莊田、藩王莊田的一部分。農民自行開墾的民田成為了皇親貴族們免納租稅的家業。

外戚向朝廷奏請的土地,很多都是指民間墾田為之荒地,他們將向朝廷繳納租稅的成熟田地妄成為荒地,並向皇帝請乞土地,這些土地上的租糧,也就自然進入外戚們的腰包。

外戚透過佔奪和投獻等方式獲得官田、民田後,可以得收有田之租,而原來租種這些土地的佃戶們,卻不得不照舊繳納無地之稅。透過以上的講述不難看出,外戚莊田的存在就是對國家田租的各種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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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戚莊田的經營方式以租佃式為主,前文說到外戚主要採用農奴式和租佃式兩種方式經營。但是外戚莊田兼併官田民田數額巨大,由其家奴、僕人等耕種管理的只是小部分,所以大部分土地是出租給佃民耕種的。

外戚們為了獲得更多的租稅,積累財富,便在國家規定的租額上大做文章。常用的做法便是在規定之外,另行徵收賦稅。除此之外,外戚經營莊田的同時也逃避差徭。

後來,朝廷常讓外戚自己管理莊田、自己收租,不僅地方政府不能進行干預,而且還有的外戚莊田免除徭役,這樣必然導致軍國費用靡所出。

此外,莊田管理人員的額外科索也是外戚莊田的一個特點。外戚莊田管莊之人,誅求無厭,以致徵租害民,打死任命的現象時有發生。

參考內容來源:《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