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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小蘇麗是個可憐的被親生母親燕志雲虐待致死的女孩,去世時還只有五歲,公共安全專家人員驗屍時,已經瘦成皮包骨頭的小蘇麗的身上,除了腳底板再找不到一塊沒有傷痕的地方,而她的嘴巴和下巴被燙得烏黑,還翻了皮……最終,燕志雲因虐待罪而被判了七年。

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很多人可能會感到憤懣,認為一個孩子受盡折磨,腦袋被母親狠狠地撞向牆壁,嘴巴里被母親灌熱油,接連幾天在家吃不到飯,離世前的記憶也只有母親的毆打和謾罵,為什麼燕志雲只被判了七年呢?燕志雲難道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

虐待罪指的是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虐待罪是屬於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扶養關係,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在1990年12月時,三歲的小蘇麗因飢餓難忍,偷吃了雞食而遭遇被母親縫嘴,如果不是被鄰居家的姑娘所發現,這事還不一定會被曝光出來,街道居委會曾去做過燕志雲的思想工作,來了一次又一次,什麼話都說盡了,但燕志雲對待小蘇麗的行為卻越來越惡劣。

而燕志雲虐待小蘇麗的情況顯然已經屬於情節惡劣,但由於小蘇麗的年紀太小,卻難以逃脫這個於她而言噩夢般的家庭。其實也有人願意收養小蘇麗,但燕志雲卻不肯把小蘇麗交給別人收養。

另外,小蘇麗的父親以及年長她一歲的哥哥也不曾善待過她,由於小蘇麗的父親經常在外面打工,所以街坊領居通常都是對燕志雲進行勸阻,然而當小蘇麗的父親在家時,他並不認為妻子毆打、謾罵女兒有錯,甚至有時下手比燕志雲還狠,而小蘇麗的哥哥則在一旁看著,要麼嘲笑,要麼一塊欺負小蘇麗。

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當鄰居們大聲呵斥道:“虐待子女是嚴重違法的!”小蘇麗的父親卻說:“什麼法律不法律!我的女兒,我怎麼虐待就怎麼虐待。”燕志雲也猶如潑婦般的囔囔道:“俺老孃的孩子,我想怎麼打就怎麼打,就算我打死了也沒法判我死刑,你們管不著!”

不過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不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燕志雲被判七年其實已經是最高的刑罰,不過燕志雲在監獄中待了七年,思想上依然對於死去的小蘇麗沒有任何悔改,出獄後甚至找到小蘇麗的墳墓,將小蘇麗的骨灰挖出來撒在地上,狠狠踩上幾腳。

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那麼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發生於2019年的“方洋洋案”,一審是依據虐待罪判刑,不過方洋洋的家屬提起了上訴,方洋洋的公公婆婆張吉林、劉蘭英最終因觸犯故意傷害罪而分別被判了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六年。

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哪裡

這裡關鍵的一點就在於方洋洋的家屬,而燕志雲被判刑後,小蘇麗的家屬並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