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了我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他說,員工辭職,為什麼公司不做個順水人情,讓員工可以拿到失業金?這筆錢又不需要公司出。
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人估計都有過這種想法。可是,問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因為自身不清楚,為了領取那點失業金,究竟要付出多大的代價!
我在企業做了10年HR,至今沒有人領取過失業金。
確實,失業金不是要老闆出錢,但是因為這筆失業金,雙方要付出多少,你知道嗎?
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一些條件,這些條件是明文規定的。
失業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金。
失業金的領取,有三個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至少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
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對照著上面的三個條件,我們就可以看出,要領取失業金,會帶來兩方面影響:
第一,勞動者不是正常辭職,而是被迫辭退。
辭職和辭退是有根本性區別的。辭職說明自己想要更好的發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辭退是因為表現不好等原因,被單位強制辭退的。
一個表現不好的人再去重新找工作,你覺得會有多大的可能,能找到一份較為好的工作?很多企業是特別不喜歡招聘被辭退的勞動者的。
所以如果要領取失業金,對勞動者而言,就會增加他們再次求職的難度。
第二,被辭退,企業就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原本員工正常離職,不需要賠付任何的賠償金。可一旦性質變成被辭退,企業則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企業雖然不用給賠償金,但卻額外需要花一筆錢。企業難道是傻子嗎?
失業金最多隻能領取24個月,金額也不是很多,確實很划不來
最後要說到的就是,一個人一生,最多隻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按照目前的標準來算,每個月領取失業金的標準為,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
比如是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那麼一個月能領取的失業金,也就是1720 × 90?548元。這總共才多大一點錢呢,根本不足以維持自己的日常開支。
有這個時間去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如趕緊找一份工作。不論怎樣來算,工資都會比這個要高很多。
基於以上種種的原因及分析,很多人根本就不願意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