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遼寧女子高速公路駕車突然撞上野豬,車禍造成十級傷殘,獲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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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女子高速公路駕車突然撞上野豬,車禍造成十級傷殘,獲賠10萬

俗話說,人倒黴的時候,喝涼水都會塞牙縫,現實中這樣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一名女子吳小莉(化名)在遼寧省高速公路上駕車正常行駛的時候,突然出現一隻野豬,導致吳小莉駕車撞上野豬後又撞上指示牌鐵架,造成吳小莉受傷,事後吳小莉將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告上法庭,2020年10月,法院終審判決,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賠償吳小莉費用合計10456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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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為,事故發生當晚7點左右,吳小莉駕駛遼D牌照車輛沿沈吉高速公路行駛,行駛至沈吉高速吉林方向14公里處時,撞上一隻野豬後又撞上指示牌鐵架,造成吳小莉受傷。該事故經過撫順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出具事故證明:此事故屬於意外事故。

事發當日,吳小莉經急救被送往中國醫大盛京醫院集團撫順醫院住院診治。次日,吳小莉經撫順礦務局總醫院出急救車,轉入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第2。3。4肋骨骨折、右側氣胸、右膝內側半月板撕裂、右髖臼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膝部面板挫裂傷、頸椎間盤突出症、T1、T2椎體上緣壓縮性骨折,經鑑定,吳小莉被評定為肋骨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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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該高速運營管理公司系本案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和經營者,吳小莉交納通行費後即與高速管理經營者之間形成了有償使用公路的合同關係,高速路管理經營者有義務保障道路暢通,應當保障路面車輛安全執行,對所管轄的高速公路沿線防護網等設施應當進行維修、檢查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本案系野豬從沿線防護網外進入高速公路與吳小莉發生碰撞,造成吳小莉車輛發生事故致其受傷的後果。某高速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吳小莉在駕車過程中沒有超速等違法行為,野豬突然出現無法預期,已經超過正常人可預知的範圍,吳小莉作為駕駛員來不及反應符合常理,因此吳小莉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賠償吳小莉費用合計104560。92元。

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認為,本案所涉野豬從何而來事實不清,故一審法院認定野豬從沿線防護網外進入事發路段,以及認定其單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屬認定事實錯誤;其單位履行了巡查等管理職能,吳小莉亦應謹慎駕駛,充分瞭望,故一審法院認定其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公正;本案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吳小莉則認為,其繳納了高速通行費,即與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形成了有償合同關係。本案因野豬從沿線的破損防護網外進入高速公路與其發生碰撞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一審中已經提交了事發現場照片及相關錄影,證明事發時存在防護網破損情況,故一審判決認定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亦不存在適當減少賠償比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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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案爭焦點為高速公路某分公司在涉案事故中是否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實,以及高速公路某分公司對吳小莉的涉案損傷是否應承擔全部責任。經查,涉案事故為吳小莉驅車在高速公路某分公司管轄的高速公路路段上行駛時撞上野豬而發生;另查,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涉案事故發生時,吳小莉存在超速駕駛或違章違法駕駛的情形;再查,吳小莉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事發的高速公路路段的圍欄存在缺口的照片。上述表明,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吳小莉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責任,而高速公路某分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管理部門,依法具有應保障高速公路路段安全暢通的管理職能,故高速公路某分公司對保障涉案路段的安全暢通負有責任,而在案證據尚不能證實其公司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具有可免除責任的客觀緣由。雖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野豬的具體來處,但該事實已經證實高速公路某分公司在客觀上並未提供保障安全暢通執行的路段,且吳小莉對野豬的出現無法預判,故不能認定吳小莉有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事故發生的不當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判定高速公路某公司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並判定其公司對吳小莉的涉案損傷承擔全部責任,並無不當,本院對高速公路某分公司所提與上述評價相關的上訴意見,均不予支援;如其公司查明本案存在第三方過錯時,亦可另行主張權利。關於高速公路某分公司所提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相關上訴意見,經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系處理各方均為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的糾紛,本案所涉情形不符合交通事故糾紛的形式,且該項上訴意見於法無據,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