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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規定9種費用不得計入景區門票定價成本

5月16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釋出訊息,為規範旅遊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寧夏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管辦法》。

記者瞭解到,《寧夏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管辦法》主要規定了全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經營者實施景區門票和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明確了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由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價內稅金五部分構成,規定了9種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情形。分別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與景區門票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雖與景區門票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出售和報廢的淨損失;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其他不合理費用。

據介紹,《辦法》的實施,為我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旅遊景區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提供了依據,將強化成本監管,規範定價程式,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促進景區價格行為科學化、規範化。(記者 裴豔)

【來源:固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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