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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上海市這些新規定新舉措請注意

央廣網上海12月1日訊息 今天(1日)起,有一批新法規和新舉措將正式實施: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地下水管理條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快看看對你有哪些影響?

《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施行

為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管工作,《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近日公佈,明確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許可監管、備案監管、養老服務內容監管等。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關於加快發展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施行

檔案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的租賃需求堵點、痛點和難點,精準設計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公租房、單位租賃房、享受政策支援的各類租賃住房中符合條件的房源,統一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上海市綠色建築管理辦法》出爐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上海市綠色建築管理辦法》於近日釋出,2021年12月1日施行。《辦法》對綠色建築劃分了四個等級,對工程活動各單位提出了具體要求,鼓勵在綠色建築活動中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綠色執行專業託管及其他創新模式。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已修訂透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以強化城市執行安全為中心,將城市全生命週期與安全風險防控相結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修訂框架依據,將安全生產放在城市“大安全”的背景下進行總體佈局。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施行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日前已審議透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上海市檔案條例》施行

《上海市檔案條例》已修訂透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利於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資訊化建設水平,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地下水管理條例》施行

《地下水管理條例》將於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條例》聚焦地下水超採、汙染突出等問題,強化地下水節約保護和汙染防治,對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制度安排。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實施

由應急管理部提出的新規範《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將在202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標準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進一步補充和細化,使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更加系統化、制度化、標準化,總體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施行

國家藥監局近日釋出《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規範和指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註冊申請人的藥物警戒活動。該規範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註冊申請人應當積極做好執行《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的準備工作,按要求建立並持續完善藥物警戒體系,規範開展藥物警戒活動。

11項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全程電子化審批

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對“從國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等11項行政許可事項(含部分子項或許可情形)實施全程電子化審批。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交紙質申請表和申請資料,可透過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並上傳電子版申請資料,在平臺中即時查詢受理和審批結果資訊。農業農村部根據網上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審批透過的,將釋出公告或傳送證書、批件。

《電動車組救援制動指令轉換裝置》等12項鐵道行業標準實施

國家鐵路局釋出《電動車組救援制動指令轉換裝置》等12項鐵道行業標準,其中新制定標準7項,修訂標準5項,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此次釋出的12項標準為機車車輛、通訊訊號專業的技術標準。標準的制修訂為產品的設計、製造、檢驗、應用提供了技術依據,對保障鐵路運營安全和提高產品質量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由於全部技術內容已納入其他已釋出實施的鐵路技術標準中,即日起《鐵道車輛非動力車軸設計方法》(TB/T 2705-2010)等10項鐵道行業標準廢止。公眾可登入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主頁《標準規範》欄目查詢相關資訊。

這10類36種漁具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使用

為加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修復,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農業農村部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範圍禁用10個類別36種具體漁具,切實保障長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該目錄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農業部關於長江干流禁止使用單船拖網等十四種漁具的通告(試行)》(農業部通告〔2017〕2 號)同時廢止。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監管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附加監管指標要求,包括附加資本、附加槓桿率等。二是明確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並按規定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三是明確審慎監管要求,包括資訊報送與披露、風險資料加總和風險報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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