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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男童水上樂園遊玩時摔傷致殘 獲賠9萬餘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 宿州一名5歲男童小軍(化名)在水上樂園遊玩時,不慎摔傷,造成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後,家人將水上樂園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萬餘元。宿州市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即水上樂園擔責60%,賠償小軍96357元。

男童在水上樂園摔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據瞭解,2019年6月23日下午,當時5歲的小軍隨其姑姑一道前往靈璧縣一家水上樂園遊玩,下午六七時許,小軍從高處摔下受傷。小軍受傷後被送往靈璧縣當地一家醫院住院治療4天,後又到武警安徽省總隊醫院住院治療12天,出院診斷為:右肱骨髁上骨折。

2019年9月17日,小軍右肘部外傷後手功能受限2月餘又到上海兩家醫院住院診療,診斷為右側尺神經損害、右側正中神經麻痺、右側橈神經麻痺、右側肱骨骨折術後。

後經鑑定,小軍因摔傷致右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右側尺神經、正中神經及橈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小軍家人將水上樂園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7萬餘元。

水上樂園擔責六成,賠償9萬多元

水上樂園庭上辯稱,小軍系隨其姑姑私自進入水上樂園遊玩,沒有購買門票,小軍與水上樂園之間沒有形成服務合同關係。水上樂園對小軍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小軍主動鑽入水上樂園的樓梯空隙處玩耍並摔傷,與樓梯本身無關,樓梯設計完全符合規定。小軍摔傷是小軍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所造成,水上樂園沒有任何過錯。退一步說,即使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水上樂園也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其已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此外,水上樂園認為,小軍的神經損傷確診時間較後,不是因為從樓梯摔傷所致。

小軍方答辯,是因為水上樂園疏於管理,沒有設定注意安全提醒標識。案發原因系小軍主動鑽入樓梯空隙處玩耍,由此可見天水上樂園裝置簡易、簡陋,樓梯空隙之大,存在安全隱患。而神經受損、神經麻痺傷情在當地沒有查出,至上海、寧波才被診斷出來,不代表當時沒有受損。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份民事調解書,小軍與水上樂園同意按4:6事故責任比例劃分,作為小軍損失的賠償比例。遂一審法院判決,水上樂園賠償小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合計96357元。

不過,水上樂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宿州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法院予以維持,遂駁回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宿州一男童水上樂園遊玩時摔傷致殘 獲賠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