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歷史,人類在發明對他人犯罪的懲罰和判決方面表現出非凡的想象力。
特別是羅馬人在執行這些懲罰的方式上幾乎具有戲劇性。
最糟糕的一種是為弒親——殺害父母——將囚犯和幾隻活的動物放在一個麻袋裡,然後扔進水裡:“麻袋的懲罰”。
這些動物包括蛇、猴子、狗、公雞,甚至一條魚。
顯然,放入這些動物並不是胡亂選擇的結果。
猴子,它體現了瘋狂,被認為是人類的漫畫版本。
一隻公雞,比喻對自己的父母兇猛和暴力。
一隻狗則是狂犬病的代表,羅馬人認為是一種卑鄙的動物。
一條魚,則被認為是慾望的象徵。
所以,你很難想象人和這些動物一起放進麻袋後,扔進水裡之後會經歷如何的掙扎。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古羅馬人要如此懲罰“弒父”這一行為呢?
和古代中國一樣,
弒父在古羅馬被認為是一種特別臭名昭著的罪行。
必須明白,羅馬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這是一個龐大的機構,將家庭成員、收養者甚至僕人都聚集在一起,並處於
家族
的絕對權威之下,
家族
的
權力
允許他處理所有依賴他的人的生命。
因此,殺死父親在當時被揭示為個人和社會領域的殘暴行為,國家必須相應地採取行動。
但該立法文集是在公元前5世紀中葉制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涉及此類犯罪的部分得到了擴充套件。
從開始只有父母,到後來的繼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配偶、表兄弟、姻親、女婿、女兒姻親、繼子女甚至僱主。
那麼這個刑罰是如何產生的?
沉入水底之刑的起源可能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君主時代。
和一位叫做
馬庫斯·阿蒂利烏斯的祭司有關,因為她透露了一些關於守護女巫書籍的內容和秘密。
這在當時被認為是一種對神明的褻瀆,於是
阿提利烏斯被判處用縫製的袋子扔進海里。
當然,該刑法與弒父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當想象力的羅馬統治者開動大腦時,這一刑法漸漸被定義為獨特的含義。
但是,這種刑法是一個充滿符號的完整懲罰儀式。
比如,古老的埃及法老們曾經制定刑法,用專門用鋒利的蘆葦一塊塊地切下弒親者的肉塊,然後在荊棘上焚燒屍體。
而在麻袋裡放入動物是古羅馬專制的帝國時代才開始的。
最開始,將蛇,尤其是毒蛇放入其中,因為毒蛇在當時被認為是一種會在出生時殺死其“父母”的動物。
在三世紀,君士坦丁重振了這一儀式——他帶來了狗和公雞。
而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君士坦提烏斯和君士坦提烏斯將通姦的懲罰包括在內,並在麻袋中添加了一條魚,這是慾望的象徵。
拜占庭皇帝利奧六世的法律檔案表明,在9世紀它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木樁。
但是,這並沒有阻止它在西方中世紀時代短暫地復活。
例如,阿方索十世國王於13世紀時將其引入立法機構,並具有所有特徵(麻袋、動物、水)。
你可能會認為這種野蠻的刑法應該很早就應該被廢止。
而實際上,這種刑法一直到1734年還在被執行。
此後,沉入水底之刑才算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