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現代社會的四大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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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現代社會的四大靈魂

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現代社會的四大靈魂

啟蒙運動是現代精神的濫觴,它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這些觀點,早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因,成為我們的共識。

但有時候,一些詞彙,當我們總是叼在嘴上時,就慢慢變了味——我們如此頻繁地使用它們,並且以為自己使用的如此明瞭和準確,但是如果單獨面對它們時,你真的確定依然能夠明瞭和準確地說出它們的意思嗎?

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現代社會的四大靈魂

自由是什麼?

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嗎”?肯定不是,自由也是有界限的,好,那麼你告訴我它的界限在哪裡?如果不清楚這個界限,那麼你還認為自己很清楚什麼是自由嗎?

那麼,自由到底是什麼?

自由就是權利,或者說是對權利的自由使用,我這裡所說的權利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而是天賦的權利,所謂“天賦人權”是也。我們有公開發言的權利,這叫“言論自由”;我們有不受他人傷害的權利,這叫安全自由;我們有財產不被侵奪的權利,這叫財產自由。

權利(自由)先於法律,天然存在,只要是一個人,自出生以來,權利就附屬於他,法律只不過是對天賦權利的一種成文的認可和描述而已。

不是法律為自由提供意義,而是自由為法律提供意義。

不僅是法律,它是現代西方社會一切的起點,所有的國家機器、法律制度、社會原則都是圍繞它建立起來的,都要從它那裡獲得合法性。也就說,從個人自由出發,西方國家的一切有形的機構和無形的秩序才得以在邏輯上成立,或者被質疑。

自由,從其概念來看,屬於個人,是一種個人自由,本來這種自由是可以沒有界限的,我們稱之為“絕對自由”,就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但問題是,這個世界上並不是只有一個人,更要命的是人竟然還是一種群居動物。每一個擁有絕對自由的“單子”當然會碰撞,最後誰的絕對自由都會受損,而沒有保障的自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那就退而求其次,我們每個人都給自己的自由劃一個界限,變成一種“相對自由”。問題來了,這個界限應該怎麼劃呢?

應該在最大限度內保留自己原有的自由,同時又能最有效地防止個人(包括自己)傷害他人的自由,即將每個人的自由都限制在恰好不會傷害到他人自由的程度。

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現代社會的四大靈魂

這種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之間交錯形成的複雜界限就構成了民主。

自由描述的是微觀層面上個人的基本出發點,而民主描述的是宏觀層面上社會的根本出發點。

既然現在出現了兩個界限的問題,那我們就得分開介紹。

就個人與集體而言,民主就是“人民主權”;就個人與個人而言,民主就是寬容。

先說作為“寬容”的民主。

民主怎麼能和寬容聯絡起來呢?

我們剛才講了,民主的實質是自由的界限。這個界限的設立並不是為了限制自由,而是為了限制一個自由傷害另一個自由,其實質就是對異己的認可和保護。

說白了,就是禁止一些人對自己看不慣的事物橫加干涉,因為他們眼裡所謂的“洪水猛獸”也有存在的權利。

你看不慣同性戀,但他們有選擇性伴侶的自由,所以請你寬容,這是民主;

你看不慣所謂女裝大佬,但這是人家的穿衣自由,所以請你寬容,這也是民主;

你看不慣女生“不知羞恥”地談論月經,但這是人家的言論自由,所以請你寬容,這也是民主;

你看不慣女人將重心放在事業上,而不安於相夫教子,這是人家的生活自由,所以請你寬容,當然,這也是民主。

偏見,退一步是分歧,進一步是暴政。所以,放下作為道德審判者的架勢,並且在別人試圖擺這種架勢的時候義正言辭的阻止他,保護每個人的自由——這是微觀層面的民主,也是最真實、最具體的民主,它是一個現代社會最底層的土壤,這個土層肥沃與否,直接決定了這個社會的現代化程度。

不過,話說回來,現實總要比想象複雜得多,觀念的衝突可以靠辯論和說服來解決,但是利益的衝突才是實打實的衝突,光靠嘴皮子是解決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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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就輪到作為人民主權的民主。

什麼是“人民主權”呢?說白了,就是人民掌握國家主權,人民當家做主,國家大事人民說了算。人民憑什麼掌握國家權力呢?

按照上文所述,政治生活中一切存在都是為個人自由而生的。國家作為一個政治裝置,也是為了保護生存於其中的個人自由而生的。既然國家事務關乎個人自由,那麼個人當然有參與和干涉的權利。

但是國家卻是一個整體,國家事務是一個共同事務,需要產生共識,這個時候個人利益之間肯定會發生衝突。怎麼辦?

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導致個人自由互相傷害,我們採取和平商討的方式,將利益化作意見,哪個聲音大,就說明它代表的那個群體的個人利益更多一些,另一些人只好委屈一下——這叫“少數服從多數”。

講到這裡我必須提請注意: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只適用於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多數人的利益和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即自由)發生了衝突,這個原則將不再適用——在人權面前,利益輕如鴻毛——不管他後面的人群多麼龐大。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提議“將全國首富殺了,然後把他的財產平均分給全國人”,並就此提議舉行投票。如果每個人服從自我利益,那麼這個首富再怎麼樣都難逃殺身之禍。一個國家中總有一個人是首富,而且在投票中,贊成“劫富濟貧”的人總會佔多數。最後將演變成無休止的“多數暴政”。

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妥協,但是請記住,這個世界上只有利益可以商量和妥協,自由(權利)沒有妥協的餘地,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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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什麼是法治?

如果說民主是自由得以成為現實的途徑,那麼法治就是民主得以實現的途徑。

如上所述,民主有兩層含義,那麼法治也就有兩個路向,這兩個路向一個叫私法,一個叫公法。

民主的第一種含義是“寬容”,那麼相對的,法治的含義就是保護,以保護自由權利為直接功能的法律叫做私法。

我們剛才說了,民主就是自由的界限,也說了劃分界限的原則就是“每個人的自由都限制在恰好不會傷害到他人自由的程度”,但這原則畢竟是籠統的。在這些事務中界限具體劃在哪裡?在那些情況下界限又該偏向哪一方?這些都是具體而微的現實問題。

界限的劃分牽涉的不僅是利益的分配,更牽涉到對自由的具體辨析,馬虎不得。

要想得到一系列明確的、大家都認可的言行界限,最好莫過於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形成一種社會契約,因為這些契約是大家充分討論的結果,勢必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承認;因為是對普遍言行的規定,而不是對某個個人的制裁或賦權,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

法律就是一種社會契約,社會的一舉一動都在契約之下有序執行,這叫法治社會。

法治,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一種規則意識,規則的目的是保護,而不是懲罰。規則最底層的邏輯就是普遍適用性,這個特徵要求所有人和事必須遵守它,在它面前人人平等,它不容忍任何特權或哪怕一個特例出現,否則它就不能叫規則。而且規則從它的制定開始,就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而設定的,它針對的是不具人格特徵的事務或現象,用我們的話來說,它是“對事不對人”的,如果某項規則為某個人而設定或修改,那麼這個規則就失去了它作為規則基本的合法性。

當然,有人會說,傳統社會也有法律,也有規則。那為什麼不能稱作法治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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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得說到法治的第二層含義。

民主的第二層含義是人民主權,相對的,法律的第二層含義就是制衡,以制衡公共權力為直接功能的法律叫做公法。

還記得剛才所說的,民主的宗旨在於限制那些手伸得過長的權力,這個權力可能來自高高在上的君主,也可能來自那些好為人師的所謂“長者”。

這樣一來,在民主社會,沒有任何一個人擁有所謂“絕對權力”,即不受限制的權力。

但是一個社會總要有最高權威,這個權威為那些“自由的界限”——也就是社會秩序——提供最終的支撐和後盾。

在傳統社會,我們會擁戴一個人來作為最高權威,他為社會秩序負責,擁有這些秩序的最終解釋權。

但是以一個人作為社會執行的根本依據有著重大的漏洞:這個人會形成絕對權力。

一個社會,哪怕只有一個人擁有絕對權力,這個社會就不可能是民主社會,因為其他人的自由都袒露在這個人的強力之下,都有被侵奪的危險。

所以,只能由一個非人的、抽象的事物作為最高權威或最高準則,這就是憲法。

在一個國家中,憲法優先於一切事務,甚至優先於國家本身——在時間上,國家可能先於憲法而建立;但在邏輯上,是憲法確立了這個國家存在的合法性。

在憲法確立了國家和社會中重大和基本的原則之後,我們按照這些基本精神設立機構、組織政治活動、完善法律體系。

憲法說白了就是幾張紙而已,它憑什麼擁有如此高的權威性?

或者換個問法,我們已法律為依據來判定所有社會事件的合法性,又以憲法來判定其他所有法律的合法性,那麼憲法自身的合法性又是誰賦予的呢?既然它是最高權威,在它之上可就沒有更高的權威來為它背書了呀。

憲法的合法性並不來自於其內容,而是來自於其來源。

憲法是人民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公議的產物,他代表著一種超越於任何個人意志之上的公共意志,憲法以及圍繞他而建立起的一整套法律體系,就是國家主權的外在形式。

一句話,法治為民主提供操作平臺,而民主為法治提供合法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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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該聊聊“平等”了。

很多人已經不相信平等了,因為我們尚未看到哪個時代或哪個國家已經實現了平等。在所有已知的社會中,人們總會以一些標準被劃成三六九等,這個標準可能是血緣,可能是財富,可能是官位,可能是工作,可能是學歷。

所以現在講平等,在很多人看來好像是一種笑話或一種諷刺。

為什麼我們會對平等絕望?是這個社會出了問題嗎?還是平等本身就是一個可望不可及的海市蜃樓?

其實都不是,而是我們對平等的理解有偏差。

平等不是財富層面上的平均主義,也不是事業前途層面的機會均等,也不是毫無偏見的聖人社會。平等不是人類社會的最高標準、終極理想,而是現實世界的底線。

社會允許財富不均,但不允許拐賣兒童,買賣婦女。

社會允許不同工作享受不同待遇,但當紅燈亮起,每個人都必須站在路口等待。

社會允許人們持有偏見,但是如果有人對你出言不遜,你有權告他侵犯名譽。

平等不是利益上的大鍋飯,那是庸俗的平等,是會餓死人的平等,因為這樣的平等造成的是一個毫無活力的低熵社會,中國人對此應該深有體會。

真正的平等是人格上的平等。

當我們把眼光轉到真正的平等概念上時,比起“憑什麼不平等?”,我們更應該思考“憑什麼平等?”。

這是個問題嗎?

這確實是個問題。

很多人以為在傳統社會中,奴隸和農民可能會對自己的地位很不滿,整天想著反抗這種不平等。但是真實情況是,他們大多數時候並不會意識到自己的處境很不公,至少他們不會覺得這是一個可以改變的事情,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命運使然,所謂的平等不啻為異想天開的幻想,不平等才是真實的世界。他們能想到的不是推翻不平等,而是躋身到不平等社會中的那個上流階層。

那個時候人對不平等的容忍程度是我們的現代人無法想象的。

而現代人的神經都變得無比脆弱而敏感,稍許的不平等、不公正都會引來曝光和聲討,我們不再相信什麼“命運如此”的鬼話——現代人不信命。

為什麼?憑什麼要求人人平等?為什麼平等是對的,不平等是錯的?

因為平等是現代社會必然的邏輯結果,換句話說,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要求平等。

我們先從自由的層面解釋這個問題。

自由意味著天賦人權,這就意味著別人無權以任何名義剝奪你的自由——因為它是天賦的,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與自己牢牢捆綁,直到他去世。

你當然可以選擇棄權,但是棄權本身就是一種權利——因為一個人只可能放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東西,否則,“棄權”無從談起。

既然權利是先天賦予的,它就不會因為這個人的出身、財富或地位而有半分缺陷或減損。從這個角度講,每個人都應該是平等的。

接著,我們從民主的角度聊平等。

民主反對特權,也就是說民主的宗旨就是反對任何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利,也反對任何人減損其他人的權利。

我們現在還無法完全杜絕特殊利益,但是我們必須杜絕特殊權利。社會允許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但是絕不允許利益上的不均等引發自由權利上的剝削。

比如,我們允許財富不平等,但是絕不會允許買賣人體器官(自願也不行)——這是為了防止財富不平等對人體健康的侵蝕。

再比如,我們允許地位不平等,但絕不接受老闆派員工去替他做家務——員工出賣的是自己的勞動力,而不是人身自由。

最後從法律角度講平等。

其實剛才已經說到了,法律背後的根本價值觀就是規則意識。而規則意識本身就是一種“對事不對人”的意識——只要你違反了這項規定,不管你是誰,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接受懲罰,這就是一種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後再總結一下現代社會這四大靈魂:自由是個人的根本出發點,民主是社會的根本出發點,法治是這二者的重要保障和實現手段,平等是前面三者的必然結果和外在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