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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如何“股改”及典型問題處理

眾所周知,在國內上市,公司形式得是股份公司,因此對實踐中最常見的公司形式即有限公司來說,上市前一定會經歷從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這個過程俗稱“股份制改造”,也即股改。股改從概念看,好像沒有什麼特別之處,無非就是公司形式的變更,但實踐中屢見不鮮的奇葩案例卻一再提醒我們——如果對股改沒有深入、透徹的理解,那很容易把股改做得似是而非,留下隱患。舉幾個典型例子:A公司不請任何中介機構,親自動手,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公司更名,加入了“股份”字樣,只因老闆認為上市公司得是股份公司,那直接改一下名字就好了;B公司倒是請了中介,只是請了掛著“市值管理”名號的野雞機構,未做審計、評估,直接幫公司在工商局把公司形式做了變更;C公司雖然審計、評估報告齊全,但卻以評估值為依據進行股改,導致經營時間無法持續計算。諸如此類的不規範股改留下的後遺症,成了公司後續上市的障礙,耗費了巨大的時間精力去彌補

那麼,究竟什麼是股改?如何正確、靠譜的進行股改?

什麼是股改

本文開頭提到的股改概念,是實務上的理解,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股改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與股改相關的規定也是寥寥,散見於《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此外,最新的《首發稽核非財務知識問答》(即IPO稽核51條)中也有提及。《公司法》中涉及股改的規定相當簡略,既沒有明確股改的法律性質,也沒有提供清晰的實務操作指引。相關條文如下:

可以看到,《公司法》只是提出了股改後的公司應當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這一要求,但對股改的概念和性質未做闡述。究竟股改是屬於《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兩種股份公司設立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其中一種呢?抑或一種新的股份公司設立方式?實務上應依據、比對哪種方式操作?《公司法》都沒有提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則是明確了“整體變更”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有限公司以整體變更的方式股改,可以持續計算經營時間。整體變更相關規定是對《公司法》股改規定的補充,是對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續計算經營時間等問題的解答。整體變更是實踐中最常見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的“股改”一詞,也僅做整體變更這一狹義理解。相關條文如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中,對整體變更股改方式做了確認和補充。相關條文如下:

而“IPO稽核51條”中,則進一步明確了業績可連續計算的股改方式。相關條文如下:

綜上所述,涉及股改概念、法律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較為籠統,但綜合法規沿革、立法的本意等,作者認為股改可以作如下理解:首先,股改是指將私密性高、人合性強、股權不方便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資合性強、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其次,這一過程既能夠證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條件——成功轉變成股份公司這一良好的公眾公司載體,也部分體現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實質條件——透過審計、評估對有限公司階段運營進行總結梳理,透過制訂並執行三會制度將公司治理和決策的機制進行提升完善;最後,實務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

原賬面淨資產值(僅指經審計的淨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整體變更股改方式,整體變更可以將有限公司階段的經營時間合併到股份公司持續計算,而不必像新設股份公司一樣至少等待三年後才能申報上市。理清了股改的背後邏輯,我們就明白了上市前公司進行股改的必要性。實際上,隨著近年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某些主打板塊——如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N板和E板,江蘇股權交易中心的價值板——也都要求企業進行股改後再掛牌。對有志於資本市場的企業來說,一次合法合規、不留瑕疵的股改,不僅僅是協助企業完成了一套掛牌、上市前的“必選動作”,同時也是實實在在的提升了公司的內控和治理水平,為企業掛牌、上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如何操作股改

上文中提到過,我國法律法規缺乏對股改的操作性指引。目前實踐中有關股改的基本操作模式都是根據約定俗成的觀點和習慣做法沿襲而來。具體來說,整體變更綜合了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公司設立方式的規則,既有發起人和發起人協議,又要召開創立大會並在創立大會上透過公司章程及各項制度;且為了滿足工商主管機關和證監會的各自要求,通常審計和評估都要做。這套模式實踐中已運轉多年,證監會認可,工商主管機關無異議,雖有法律依據不清晰、程式冗餘、成本高等問題,但目前還是最穩妥、最保險的股改方式。

IPO前如何“股改”及典型問題處理

具體操作模式如下:

注:以上為內資企業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企業)的股改模式會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擬股改前一般會先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再股改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改還多了一道商務主管機關備案的流程。)

三、股改典型問題應對

要想正確、靠譜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遠遠不夠的。股改實務中,還有很多值得細究的問題,作者就部分典型股改問題及其應對方式,分享如下:

一)淨資產折股的基本原則淨資產折股是指將有限公司股改(審計)基準日的經審計的淨資產按一定比例折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餘作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的過程。淨資產折股有以下幾個原則:(1)用作折股計算依據的淨資產是股改基準日公司單體報表上的淨資產,而非以合併報表的淨資產為基礎;且該淨資產應是經審計的淨資產,而不能採取評估值,否則不能連續計算業績。(2)淨資產折股後的股份公司股本數不能高於淨資產資料;實踐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淨資產折1股的方式進行折股,折股後淨資產剩餘部分進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3)淨資產折股雖不限制比例,但應注意滿足上市板塊的最低股本總額要求,即選擇主機板上市的,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4)淨資產折股所依據、參考的審計值或評估值應是由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評估師機構作出,否則會成為後續上市的瑕疵,可能需要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複核意見且中介機構發表明確意見等措施進行補救。

(二)淨資產折股能否彌補歷史上的虧損。

公司法》第168條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但對於淨資產折股股改時,實際上發生了以資本公積對公司虧損進行彌補的情況,該如何認定呢?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上對此問題也有爭議。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全部實繳),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即累計虧損300萬元),盈餘公積為0元,資本公積為500萬元。在有限公司持續正常運營的情況下,該公司不能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但如果公司以淨資產折股進行股改,則情形會有所不同。根據股改的一般模式,該公司淨資產為3200萬元(3000-300+0+500),高於註冊資本,符合股改的條件。股改時,股東以淨資產3200萬元按1。07:1的比例折股,即3000萬元計入股本,剩餘2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都變為0。可以看出,該公司雖未直接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但股改前的累計虧損之所以在股改後消失,正是源於資本公積的填補。這種情況在股改中常見,工商主管機關往往也無異議,能夠順利完成股改,但似乎與公司法的規定存在衝突。實踐中,也不乏擬上市公司股改時涉嫌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從而被證監會重點關注的情況。典型的如三隻松鼠,根據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其很可能在股改時存在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證監會出具反饋意見要求說明:“股改前後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變化過程,說明是否存在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行為,說明股改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此外,根據證監會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關於首發企業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未彌補虧損事項的監管要求》的監管問答,IPO整體變更若存未彌補虧損,應當自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後執行滿36個月後才能申報。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如股改前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則應該透過正常運營,將虧損彌補完畢或者辦理減資彌補虧損,隨後再進行股改,否則公司可能會面臨整體變更完成後執行滿36個月才能申報的情況。

(三)淨資產折股能否彌補歷史上出資不足實踐中,遇到過很多公司的註冊資本一直沒有繳足,但多年運營後公司的淨資產顯著增加的情況。股改前,公司股東想透過股改時以淨資產折股,一併彌補歷史上的出資不足問題。這種方式是否可行呢?舉例分析如下:某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註冊資本3000萬元,但是股東實際只繳納了1500萬元。2018年公司進行股改時,經審計公司淨資產為8000萬元,公司將淨資產以1:1的比例全部折為了股本8000萬元。可以認為淨資產折股已經彌補了歷史上的出資不足情形嗎?答案是不行。淨資產是由註冊資本/實繳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組成,註冊資本如果未繳足,這個虧空是始終存在的,公司總的淨資產也必然少一塊,必須以外部的資金也即股東進行實繳來予以彌補;淨資產折股時只不過是將公司現有淨資產在內部會計科目上進行了調整,總額未發生變化,註冊資本未實繳的虧空仍然存在,仍需要彌補。就本案例而言,公司以淨資產折股成了股份公司的股本8000萬元,單就股份公司的報表看起來是註冊資本/實收資本8000萬元,資本公積0元,好像是股份公司股本都實繳了,實際不然,其有限公司階段的1500萬元未實繳資本仍需股東實繳來彌補,也即其折股前的淨資產應為9500萬元,如仍按1:1的比例折股,應該折成股份公司股本9500萬元。綜上所述,淨資產折股並不能彌補歷史上的出資不足,建議擬上市公司在股改前,將註冊資本實繳到位。透過以上分析,相信各位讀者已經瞭解,股改不是簡單的企業性質變更,其既有複雜的操作流程,也存在很多“陷阱”,需謹慎對待。因此小編建議擬上市公司應該認真挑選並聘請有經驗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股改;同時,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儘早出臺股改相關的操作細則,為股改提供更為清晰的法律依據及實務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