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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富之死 車禍?故意殺人?

首富之死 車禍?故意殺人?

近段時間,大家都在關注湖北恩施原首富龍華階車禍去世的訊息,因為死者的特殊身份,加之該事件發生後引起的巨大社會反響,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該事件的後續走向。

據相關知情人士和現場群眾透露,肇事車輛鄂

QEH666

越野車在華龍城

3

期停車場將正在行走的龍華階、崔顯江二人撞傷,隨後二人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龍華階先生經搶救無效身故。肇事車輛車主系華龍總醫院股東喻宏偉。

龍華階先生

1967

7

月出生於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鶴峰縣太平鎮,苗族,大專學歷,高階經濟師職稱。

1992

年,龍華階先生創辦了鶴峰縣首家茶葉私營龍頭企業

——

華農茶廠,

1998

年組建湖北華龍村茶葉有限公司並出任董事長至今。

龍華階先生是一名有責任感、積極回饋社會的愛心慈善企業家,曾經榮獲過

全國扶貧貢獻獎、湖北省扶貧基金獎等獎項。曾經被評為中國

十大傑出青年農民、湖北省優秀鄉鎮企業家、全國各族青年團結進步模範個人等榮譽,據相關資料顯示,龍華階先生的個人身價在

30

億元人民幣左右,是湖北恩施首富。

因為上述事件當事人雙方的特殊身份,案件發生後引起很多猜測,因為時至今日,官方還沒有公佈結果,我們不妨就該起案件的最終走向做一個初步的分析。

首富之死 車禍?故意殺人?

假設一

不論網上對該起事故的分析如何,如果該起案件無法證實肇事者當時的主觀故意,那麼就算他們有這樣或那樣的恩怨,都不是確定該起事故的證據。我們知道,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應該是處於過失導致的,這一點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相對於其他刑事案件是一個非常大的區別。雖然當事人雙方的確有各種厲害關係,但是這都不是肇事司機必然採用的這種方式實施殺人的主觀證據。要確定該起案件的性質必須結合當事人的供述、現場情況、證人證言等等多種因素進行判斷。如果上述證據都無法證實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動機,那麼就僅僅只能算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設二

如果能夠證實肇事方在該起事故發生時的確有透過駕車撞擊致死當事人的主觀故意,那麼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殺人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

Kill crime

)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

實施

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

權利

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

預備

未遂

中止

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

立案

追究。這樣的話,肇事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究竟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