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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建築設施的抗震設防以什麼為準?

2008年汶川大地震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

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已經建成的學校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效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修訂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規定,教育建築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於重點設防類。

重點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標準要求: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校園建築設施的抗震設防以什麼為準?

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抗震構造措施鑑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專門研究確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不低於乙類建築的要求實施,抗震驗算應按高於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6度~8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實施,9度時應適當提高要求;其抗震驗算應按不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驗算,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7度~9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實施;其抗震驗算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實施。6度時應允許不作抗震鑑定。

校園建築設施的抗震設防以什麼為準?

該法也稱溼式外包鋼加固法,受力可靠、施工簡便、現場工作量較小,但用鋼量較大,且不宜在無防護的情況下用於60℃以上高溫場所;適用於使用上不允許顯著增大原構件截面尺寸,但又要求大幅度提高其承載能力的混凝土結構加固。

該法施工快速、現場無溼作業或僅有抹灰等少量溼作業,對生產和生活影響小,且加固後對原結構外觀和原有淨空無顯著影響,但加固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膠粘工藝與操作水平;適用於承受靜力作用且處於正常溼度環境中的受彎或受拉構件的加固。

該法的優缺點與加大截面法相近;適用於混凝土結構構件斜截面承載力不足的加固,或需對受壓構件施加橫向約束力的場合。

該法適用於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C60的混凝土承重結構的改造、加固;不適用於已嚴重風化的上述結構及輕質結構。

該法施工工藝簡單、適應性強,並具有成熟的設計和施工經驗;適用於梁、板、柱、牆和一般構造物的混凝土的加固;但現場施工的溼作業時間長,對生產和生活有一定的影響,且加固後的建築物淨空有一定的減小。

該法的優點與加大截面法相近,且加固後不影響建築物的淨空,但同樣存在施工的溼作業時間長的缺點;適用於受壓區混凝土強度偏低或有嚴重缺陷的梁、柱等混凝土承重構件的加固。

除具有貼上鋼板相似的優點外,還具有耐腐濁、耐潮溼、幾乎不增加結構自重、耐用、維護費用較低等優點,但需要專門的防火處理,適用於各種受力性質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和一般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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