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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尊分手事件,爆出了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犯罪之間區別?看周兆成咋說

近日,霍尊與陳露的相愛相殺,讓娛樂圈再次衝上熱搜!我真的受夠了!霍尊發文告別演藝工作後,嗨,尊哥,你別走啊!我們吃瓜群眾還沒有吃完瓜啊!陳露再發長文迴應。其中有段情節說陳露因為分手費的問題被律師恐嚇其屬於犯罪要坐牢。陳露:“我確實收到了58萬,但是,是他把我送去監獄”咋有這麼好的事情,你快給我一筆錢!

“58萬量刑剛好夠送我進去坐十年牢。”那個法律這樣規定的?我咋一點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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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來了,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犯罪之間有什麼區別?一邊去!看看周兆成咋說!

首先,分手費不是一個民法的概念,它通常是指為了使戀愛關係或者婚姻關係結束或戀愛關係或者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所以分手費其實質應當屬於贈與合同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該合同的只要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合同。但這裡應該注意,如果該協議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認定該合同無效。如一方給小三分手費原配是完全可以追回。所以說,自願給付分手費是個民事法律行為,一般不會涉及到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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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分手費,方法不當,則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次,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罪的“分水嶺”在於第一,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要求支付的分手費實際是自己的財物,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第二,是否透過威脅或恐嚇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如果僅僅是以平和的方式索要分手費,沒有或者不足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一般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第三,被害人交出財物是基於該恐懼的心理,若給付財產並非出於恐懼而是出於補償的目的,那也無法構成敲詐勒索。第四,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或雖然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但多次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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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周兆成想說,愛一個需要理由麼?不需要麼?幹嘛那麼認真嘛,我只是想和你切磋下!愛情可以是沒有理由的,但是索要錢款是要有法律依據,尤其不能在對方不願給分手費時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則就會涉嫌犯罪了。 所以我想奉勸戀愛裡的女性朋友,正如陳露所說,人是會變的,就像你現在說話也變得如此茶言茶語一樣。經歷這樣的事情還在傻傻被騙痴心等待的話,那我可能真的是,腦子有那個大病!

霍尊,這樣看來,陳露還是很愛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