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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禁止令”?

2011年刑事立法確立了禁止令制度。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刑事懲罰效果是否理想?是否能做到“令行禁止”還是“令行禁不止”?譬如對判決管制或宣告緩刑的只適用於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有足夠的刑事再預防作用?

如何適用“禁止令”?

法妞網友諮詢:

如何適用“禁止令”?

莫志欣律師解答: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八)在刑法確立了刑事判決中適用禁止令制度,即在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於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我國,刑事禁止令指的是對於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保安處分制度。對於實施版權犯罪、符合刑事禁止令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從事出版相關活動,進入出版相關區域、場所,接觸出版相關人員。

莫志欣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八規定了禁止令適用在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刑八和刑九的禁止令條款並存,刑九在刑八禁止令的基礎上,同時增加了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期限為三年至五年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