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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網購32次買真退假,這算是詐騙還是盜竊?

江蘇鹽城一位孫姓女士花了2000多元買了一個名牌包。兩天後,她申請退款,並把自己用過的舊包退了回去。當快遞員收到貨物時,退款立即被平臺退回。在半年的時間裡,孫某購買了32件商品並進行了退款,金額高達2萬多元。目前,孫某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所得已被退還,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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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孫某的這種行為,有人認為其構成了詐騙罪,原因是網購買真退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得店家違背真實意思交付錢財,所以該女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是也有人認為她構成盜竊罪,理由在於騙取貨款需要賣家被騙並交付貨款,但是貨款此時還在支付寶,行為人是拿回自己控制的貨款,沒有詐騙物件,因而不構成詐騙罪。此外,貨款一直在支付寶,沒有轉移到賣家,行為人向支付寶申請退款,但機器不能被騙,因而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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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分別看一下這兩個罪的定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鑑於詐騙罪的入刑和量刑標準更嚴格,認定詐騙比認定盜竊對於該女子更有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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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詐騙3000元以上入刑,各地可以視本地經濟水平在此標準上下浮動。 本案該女子所犯金額不高,只有2萬多,犯罪地在鹽城市,江蘇省規定6000以上為數額較大,6萬以上為數額巨大。

本案該女子詐騙行為涉及金額在江蘇處於數額較大的水平,且已經全部退贓,根據司法解釋,可能免於刑事處罰,如果是初犯,家屬積極爭取店家諒解,最終可能只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一般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罰款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