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賑恤一事,竟還惠及邊疆土司轄地,且看這件事如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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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恤一事,竟還惠及邊疆土司轄地,且看這件事如何說法!

乾隆朝之賑恤甚至惠及邊疆土司轄地。乾隆四十七年1782)五月,騰越州之南甸、幹崖兩處遇有水災,經查明,“土司地面向無賑恤事例”,然乾隆朝“未便令土夷稍有失所,致露貧乏”,當即橄傷總兵許世亨、知州朱錦昌前往查勘,“各戶先給口糧”,雲貴總督富綱到達騰越後,又“親勘撫卹”。乾隆硃批:“妥為,卑受實惠飛富綱率同桌司徐嗣曾、遠西道楊以漾,對受災情形詳細查驗核實之後,按照“從前昆明縣被水事例”,瓦房一間給銀一兩,草房一間給銀5錢,共給銀939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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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夷田地向無頃畝名數,惟以所播籽種之籮數為算,每囚籮合谷一石”,則賑恤“南甸谷種二千六百七十四籮,合谷六百六十八石”:幹崖“谷種一千八百.二十一籮,合谷四百五十五石”,總共賑恤“籽種穀一千一百二十三石”。又因“土司地方向無地丁錢糧,若照例借給,誠恐青役人等將來按戶催收,轉滋煩擾,且為數亦屬無多”,富綱“即行照數賞給,卑資及時墾種之用”,來年不再秋季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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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綱對賑恤錢糧“俱親自驗明,當眾散給,土民扶老攜幼,叩頭只領”。在土司轄地,賑恤一事,“即別屬土司頭人,亦皆以為從來未有之事”。賑恤完畢,富綱又命騰越州朱錦昌,於冬季水淚之際,率同土司,將該處河身勘測,進行疏潑,“以為善後之計”,防止南甸、幹崖兩處土司轄地再遇水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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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省官吏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前往災區,檢視災情,並迅速制定比較完善的賑恤措施。乾隆元年1736)八月二十五日,省城驟然天冷風寒,陰雨連日,致使雲南、曲靖、微江、備案、楚雄、廣西(今瀘西)、昭通、姚安等府在高處田地的晚稻“多不結實,止有五六分收成,內如呈貢、昆陽、安寧、魯甸、恩安等處,俱在四分以下”。雲貴總督尹繼善與雲南巡撫張允隨即刻派人前往災區檢視,並將“地丁等項錢糧照例分別請免、請緩”。因“秋米關係兵餉,例不豁免”,如若令災民“照舊輸糧,便無餘米出泉,市價必昂,民艱買食”,雲南督撫經過詳細會商,“將雲南等府所屬欠收州、縣,查其收成在六分以下者,將本年秋米全行緩徵,其緩徵米石自乾隆二年為始,分作三年帶徵,以抒民力”。除此之外,還對“無力耕種貧民,酌借籽種;其成災數處,冬月嚴寒及來春青黃不接之際窮民無以餬口,應賑恤者即行動項賑恤,竭力辦理,務使欠收戶口戚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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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做法,張允隨尤覺不足,怕欠收之年,米價騰貴,特派專員在受災之地“分設米局,減價平泉,止許貧民零買,不容奸販囤收”,以期有益民生。雲南督撫又悉心籌劃,給災區“每大口一月賑銀二錢,小口賑銀一錢,聽其就便買食,分別男婦,按月歪給,從臘底新正即行開賑,給以三個月口糧”。據清朝檔案記載,此次賑恤“統計十四屬大小共七萬六千餘口:又各學貧生每名月給銀一兩,亦給三個月,共賑貧生三百三十二名。以上大、小口以及貧生,通共賑過銀四萬三千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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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允隨“猶恐各屬被災戶口眾多,賑恤未遍”,又命布政使將需明等應行修築的12座城垣及時興工,讓“附近小民赴工覓食”,“藉工為賑”,以緩災情。乾隆朝不但賑恤災民,對歉收之處駐紮的兵丁義“借給一月餉銀,以資度歲”,於第二年“分十個月扣還”。可見此次賑恤範圍之廣,數額之巨。乾隆朝對雲南的賑災卓有成效,至乾隆二年初,災區己是“市糧無缺,價值較前稍減,民間易於買食”的情形。“張允隨上疏說“邊省民夷仰蒙皇上天恩,蓋骨賑兼施,借泉並行,莫不感戴,歡騰各井裡,通省地方甚為寧謐”。因政府借給百姓籽種,且示諭百姓廣種豆麥,第二年夏收之時,“通省實為處處豐熟……較常年更多,故所收之數矣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