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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州律師:工亡補助金的法律定性與分配規則

工亡補助金的法律定性與分配規則

——作者 楊顯光

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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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18年,張某在工作時發生事故,經搶救無效於當日去世。

後經家屬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協議,一致同意由用人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29199。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00元,並且因張某父母年邁、無勞動能力,張某的二個孩子年幼、需要照顧等情況,用人單位給予張某父母及二個孩子的家庭困難補助金共計為¥380531。00元。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每月向原告張某的父親及女兒、次子支付撫卹金¥2022。00元。

簽訂前述協議後,因為被告張某的妻子不同意分配該筆錢款,所以用人單位一直未向張某父母支付前述款項。並且,用人單位還無故停發了本該原告張某的父親領取的每月¥2022。00元撫卹金。

隨後,張某的父母委託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楊顯光律師介入該案。

二、法院判決

經一審開庭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父母分配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家庭困難補助金合計¥440660。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張某之妻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張某身故的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並且,二審法院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性質為基於工亡職工的死亡而導致其家庭預期收入損失而產生的填補性的物質損失賠償,不屬於遺產。針對家庭困難補助金,因其產生系基於張某的父母年邁、多病,兩個孩子年有需要照顧,且家庭困難,由用人單位自願明確給予張某的家屬,因此應當由張某的近親屬共有,平均分配。

針對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之妻)提出的張某生前債務問題,因本案不屬於遺產繼承,因此不具備關聯性,二審法院不予審理。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評議

1。 職工工亡的一次性工亡是否屬於遺產?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基於工亡產生的補償金與基於生命權侵權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系不同事件引起的法律關係不同、性質近似的賠償、補償責任形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錢款的賠付物件,並非身故者本人,而系其近親屬、被扶養人。因此不屬於身故者的個人財產,當然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2。 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前面得出的錢款性質並非遺產,由近親屬領取的結論,此類錢款在分配之前是屬於身故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因此,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有人的權利是平等、無差別的及於共有物的。在共有基礎喪失而進行分配之時,通常也是按照共有人等額分配的方式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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