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如何解決?

菜單

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如何解決?

首先要區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夫妻雙方約定將屬於個人債務的部分,約定由一方個人負擔,法律予以支援;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但這種約定屬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對內(在夫妻雙方)是有效的。並且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分為如下三點:

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如何解決?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